第二章 论正义与仁慈(第4/5页)

在这宇宙的每一角落,我们观察到,各种手段都被极其巧妙地调整琢磨,以适合它们被预定要达成的目的。例如,为了增进个体生存与种族繁衍这两大自然的目的,各种植物或动物身体构造的每一部分设计之巧妙,是多么的令人赞叹啊!但是,在这些以及所有这种事物上,我们仍然会分辨它们个别的运转与组织的动因(efficient cause)和终极因(final cause)。[9]食物的消化,血液的循环,以及其中产生的好几种体液的分泌,这些全都是动物生命的各大目的所必要的动作。然而,我们绝不会努力根据那些目的去说明那些动作,仿佛把那些目的当作是那些动作的动因似的;同时,我们也不至于设想,血液循环,或食物自动地在那里消化,本身怀有什么考量或意图想要达成什么循环的或消化的目的。一只手表的众多轮子全都被令人赞叹地调整到精确适合它被制作出来的目的,即指示时间。那些轮子所有个别的动作,以极其巧妙的方式,共同协力产生这个效果。即使它们真的被赋予了愿望与意图想要产生这个效果,它们也不可能做得更好。然而,我们绝不会把任何这样的愿望或意图归在它们头上,但是会归在钟表师傅的头上,并且我们也知道,它们全都在一条弹簧的推动下运转,而这条弹簧也和它们一样没有任何企图想要产生其所产生的效果的意思。但是,虽然在说明物体的各种动作时,我们绝不会忘记要这样严格地分辨动因与终极因,然而,在说明心灵的各种动作时,我们却经常会把这两种不同的概念搞混在一起而错把冯京当马凉。当我们被自然女神的原则引导去增进某些凑巧是某一精巧开明的理智也会建议我们去追求的目的时,我们很容易把让我们得以增进那些目的的情感与行为归因于那理智,把那理智当成是那些情感与行为的动因,乃至把事实上属于上帝的智慧造成的结果,想成是人类的智慧的结果。就肤浅的表面而言,这原因[10]似乎足以产生归在它头上的那些效果;而当人性所有不同的动作都可依此方式从某一单独的原理被推演出来时,整个人性的理论似乎也就比较简单惬意。[11]

社会不可能存在,除非正义的法律在相当程度内尚被遵守;如果人们通常不想克制彼此伤害,他们之间便不可能形成社会的交往,因此,有人曾经认为,我们之所以赞许以惩罚不法为手段厉行正义的法律,乃是基于这个必要性的考量。有人曾经说,人对社会有一份自然的爱,因此,即使他从中得不到任何好处,他也一样希望社会为社会本身的缘故而得到保全。井然有序与繁荣兴盛的社会状态,使他的心情舒畅,而他也以一心一意冥思默想这样的状态为乐。相反,社会的失序与混乱,则是他所厌恶的对象,任何倾向产生社会失序与混乱的事物,都令他懊恼。另外,他也察觉到他自身的利益与社会的繁荣息息相关,察觉到他的幸福,甚至他自身的继续存在,有赖于社会的持续存在。所以,无论如何,凡是倾向摧毁社会的事物,都令他感到极端厌恶,因此,他乐于使用每一种手段,但愿能够阻止这么让他觉得厌恶与害怕的事情发生。违背正义的事情必然倾向摧毁社会,所以,一有违背正义的事情发生,他都会感到震惊,并且会赶紧(如果允许我这么说)跑过去阻止那种如果被纵容继续发展下去,每一件他所心爱的事物都将很快被葬送掉的趋势。如果他用温和公平的手段制止不了它,那他就一定会使用武力猛烈痛打它,无论如何一定要阻止它继续蔓延。他们说,就因为这样,所以,他时常赞许实施正义的法律,甚至以判处违法者死刑为手段,他也不吝惜。扰乱公共安宁的人将因此被移除出这个世界,而其他人也将因他的送命而吓得不敢仿效他的榜样。

上面就是我们平常看到的那种关于我们为什么会赞许惩罚违背正义者的说明。而就下面这一点而言,这说明无疑是正确的,即:我们确实时常有必要,透过思考社会秩序的保全是多么需要以惩罚为手段,使我们那种自然觉得惩罚是合宜与适当的感觉更加坚定巩固。当犯罪者即将蒙受人类自然的义愤告诉我们他罪有应得的公正的报复时;当他违背正义时傲慢自大的神气,被惩罚逼近时的恐惧粉碎化为低声下气时;当他不再被人害怕时,他开始成为宽宏大量与慈悲者怜悯的对象。想到他即将蒙受的痛苦,浇熄了他们因他曾经给别人造成痛苦而对他感到的愤怒。他们想要原谅与宽恕他,想要拯救他免于受罚,虽然他们曾经在所有冷静的时刻认为那惩罚是他罪有应得的报应。所以,他们在这场合有必要呼唤社会整体利益的考量来帮助他们。他们须以一个比较慷慨与全面的仁慈的命令,来抵消这个懦弱与偏颇的仁慈的冲动。他们须想到,对有罪者仁慈就是对无辜者残酷,他们须以他们为人类着想的那种比较广大的怜悯,来对抗他们为特定某个人着想的那种狭隘的怜悯。

有时候,我们也会引用这是维持社会所必须的论点,来为遵守一般的正义规则进行辩护。我们时常听到年轻人和品性随便的人嘲笑最神圣的道德律,听到他们有时候由于腐败,但更多时候是由于虚荣心作祟,公然主张一些最令人恶心的处世箴言。我们忍不住心中的义愤,急切地想要揭穿与驳倒这么可憎的原则。但是,虽然最初惹火我们挺身反对它们的原因,正是它们本身内在的可恨与可憎,我们却不愿意指出这原因是我们为什么谴责它们的唯一理由,或者不愿意自负地说,我们所以谴责它们,完全是因为我们自己憎恨它们。我们想,这理由看起来似乎并非毫无争论的余地。然而,为什么这理由算不得定论,如果我们确实是因为它们是自然且适当的憎恨对象而憎恨它们?但是,当我们被问到我们的行为为什么不是这样或那样时,这问题本身似乎假定,这样或那样的行为,就其本身来说,在发问的那些人看来,似乎不是自然且适当的憎恨对象。所以,我们必须对他们证明,因为其他某种缘故,这样或那样的行为应当是自然且适当的憎恨对象。因此,我们通常会寻找其他论据,而我们首先想到的理由通常就是,如果这样或那样的行为普遍流行,社会将陷入失序与混乱。所以,我们很少忘记要坚持这个论点。

虽然通常不需要有什么高明的识别力,便可看出一切随便的习惯都倾向损害社会福祉,但是,最先激发我们去反对那些习惯的,却不是社会福祉的考量。任何人,即使是最愚笨、最不会想的那些人,都憎恶诈欺、背信与不义,并且乐于看到它们受罚。但是,很少有什么人仔细想到正义对社会存在的必要性,不管那必要性看起来是多么的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