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论运气如何影响人类对于行为功过的感觉(第4/8页)

至于每一个,或者由于他本人的激情,或者由于坏朋友的影响,已经下定决心,甚至也许已经拟好计划准备犯下某一罪行,却很幸运地受阻于某一意外事故以致无法犯罪的人,如果他还有一点点良心留下来的话,无疑将终其余生把那一件意外事故当成是一桩明显重大的救赎。他想到它时,绝不可能不感谢上苍曾经在他正要把自己推入罪恶的深渊时,在他正要使自己全部的余生变成憎恶、自责与忏悔的场景时,这么欣然慈悲地阻止了他,也拯救了他。但是,虽然他的双手是无辜的,他却深知他的内心是同样有罪的,如同他已经实际执行了他这么完全下定决心要去执行的犯罪计划那样有罪。然而,想到那罪行没被执行,还是会使他的良心大感安慰,即使他知道那罪行所以没被执行,并非由于他本身有什么美德的缘故。但是,他仍然会认为他自己应该受到比较少的惩罚与怨恨。这意外的好运,减轻或完全抹除了他的所有罪恶感。回想起他曾经是多么有决心犯罪,除了使他认为自己的幸免于罪恶更为了不起与更像奇迹外,不会有其他的效果,因为他仍然自以为已经脱离了罪恶。所以,当他回想起他安稳的良心曾经濒临的危险时,他只会感到一阵子的恐惧,就像一个安全无虞的人,有时候回想起他有一次快要掉落一处悬崖的危险时,难免会恐惧得发抖那样。

(2)运气的这种影响的第二类效果,是增强我们对某些行为的功过感,超过那些行为所根源的动机或情感应该受到的感激或怨恨,只因为它们产生意外的快乐或痛苦。可喜或可憎的行为效果,时常会在行为人身上投下某种功劳或过失的影子,虽然他的意图里没有什么值得赞扬或责难的成分,或者至少没有什么值得我们通常会给予的那种程度的赞扬或责难。譬如,对于带来坏消息的信差,我们甚至会觉得讨厌,而相反的,对于给我们带来好消息的人,我们则会心怀某种感激。一时之间我们会把他们两人都当成是作者,亦即,把其中一人当成是我们的好运的作者,把另一人当成是我们的厄运的作者,在某一程度内对待他们仿佛他们是实际引起那些或好或坏的事件的人,虽然他们只不过是传达那些事件消息的人罢了。第一个为我们带来喜悦的人,自然是某一暂时感激的对象:我们热情诚挚地拥抱他,甚至在我们兴奋的那一刻,乐于奖赏他,好像他对我们有显著的功劳似的。根据所有朝廷的惯例,带来胜利消息的军官有资格获得显著的职位晋升,所以,在外征战的将军总是会挑选一个他最喜欢的军官去做这么令人愉快的差事。相反,第一个使我们感到悲伤的人,正好同样自然是某一暂时怨恨的对象。我们难免会以懊恼不快的眼神注视他,而粗鲁野蛮的人甚至往往会对他发泄他的情报所引起的愤怒。亚美尼亚(Armenia)国王提格瑞尼斯(Tigranes),砍下某个倒霉的信差的人头,只因为这信差是第一个向他通报有一大队可怕的敌军逼近的人。[15]以这种方式惩罚带来坏消息的人,似乎很野蛮残暴;然而,奖赏带来好消息的信差,却不至于让我们感到不愉快,我们会认为,那很适合王者慷慨恢宏的气度。但是,我们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区别,毕竟,如果坏消息的信差没有任何过错,那么,好消息的信差也就不会有任何功劳?这是因为,要使我们认为表示和乐与善意的情感是正当的,任何理由似乎都很够充分;但是,要使我们体谅不和乐与恶意的情感发泄,那就非得有最充实可靠的理由不可。

虽然一般来说我们厌恶体谅不和乐与恶意的情感,虽然我们断言原则上我们绝不应该赞许它们的满足,除非它们所针对的那个人,由于意图邪恶与不公正,以致使他自己成为它们的适当对象。不过,在某些场合,我们会放松这个原则的严格要求。当某个人的疏忽给另一个人造成某一非故意的损害时,我们通常会如此深切地同情受害者的怨恨,乃至赞许他反过来对加害者施加某一或许可谓过分的惩罚,因为这惩罚远远超过加害者的过失当没有造成不幸时原本似乎应当受罚的程度。

某一类疏忽,即使未给任何人造成损害,似乎也应当受到一些惩戒。譬如,如果某个人扔了一大块石头越过墙头落到墙外的大街上,完全没对可能路过的行人示警,也全不理会那块石头可能落在什么地方,那他无疑应当受到一些惩戒。公共政策如果很周密,将会惩罚如此荒唐悖理的行为,即使它未曾造成任何伤害。做出这种行为的人,对他人的幸福与安全,展现出一种自大的藐视心态。他的行为有一实在不正当的成分。他荒唐任性地将他的邻人暴露在危险中,而任何一个神智正常的人都不会让他自己暴露在这危险中;他显然对他的同胞们应当受到怎样的对待毫无感觉,而这感觉正是公平正义与社会的基础。所以,在法律上,严重的疏忽被视为几乎等于恶意的预谋。[16]当有任何不幸的后果由这样不小心的行为引起时,犯了这种不小心的人往往会被当作仿佛他真的故意要造成那些后果似的受到惩罚。他的行为,虽然只是轻率与自大,虽然应当受到些许惩戒,却被视为极端残暴不仁,被视为应当受到最严厉的惩罚。譬如,如果某人由于上面提到的那个不谨慎的行为,意外地杀死了某个人,那么,根据许多国家的法律,特别是苏格兰昔日的法律,他可能被处以死刑。虽然这样的惩罚无疑是过分的严厉,却未必完全不符合我们自然的感觉。我们对他的行为的愚蠢与不人道所感到的义愤,被我们对不幸受害的人所感到的同情扩大加剧。然而,似乎没有什么会比把某个人送上绞刑台,只因他轻率地投掷了一块石头到大街上,但没伤害到什么人,更令我们自然的公平感震惊。然而,他的行为的愚蠢与不人道在这场合与在前一场合完全相同,不过,我们的感觉仍然大不相同。考虑此一差异,或许可使我们了解,对于激发义愤,甚至是激发旁观者的义愤,行为的实际后果往往有多么强烈的作用。在这种场合,如果我没料错,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有很严酷的惩罚规定;而在另一种相反的场合,如同我已经指出的那样,则普遍有轻纵或放松惩戒现象。

另有一类疏忽,其中没有任何不公正的成分。犯了这一类疏忽的人,对待他的邻人犹如对待他自己似的,他无意伤害任何人,而且也绝不会自大地藐视他人的安全与幸福。然而,他的言行举止没有尽到他该尽的小心与谨慎,因此就这一点而言,应该受到某一程度的责备与非难,但不该受到任何惩罚。不过,万一他的这种疏忽[17]使另一个人遭到了某些损害,我相信,根据所有国家的法律,他都负有赔偿的责任。虽然这无疑是一项真正的惩罚,而且如果不是因为他的行为引起了那个不幸的意外,原本也不会有什么人会想到要对他施加这样的惩罚;然而,法律的这项决定,所有人类无不自然觉得赞许。我们想,没有什么原则会比“一个人不应该为另一个人的不小心而受害”更为公正,因此,该受责备的疏忽所引起的损害,应该由犯了这种疏忽的人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