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在哪些情况下,义务感应当是我们唯一的行为原则,以及在哪些情况下,它应当获得其他动机的赞许

宗教信仰为实践美德提供这样强烈的动机,并且以这样有力的约束,保护我们免于邪恶的诱惑,致使许多人认为,宗教信仰的原则是唯一值得赞赏的行为动机。他们说,我们既不应该因为感激而奖赏,也不应该因为愤怒而惩罚;我们既不应该基于自然的亲情而在我们的子女无法自立时给予保护,也不应该基于同一种亲情而在我们的父母年老虚弱时提供支持。在我们的胸怀中,所有对特定对象的爱都应该被扑灭,而由一个大爱取代所有其他的爱,这个大爱就是对神的爱,就是渴望使我们为他所喜,并且渴望在各方面都按照他的意志指引我们的行为。我们不应该因为感恩而图报,不应该因为乐善而好施,不应该因为爱我们的国家而爱国,也不应该因为爱人类而行慷慨公正。在履行所有那些不同的义务时,指引我们行为的唯一原则与动机,应该是我们觉得神命令我们履行那些义务。我不想在这里花时间特别探讨这个见解,我只想指出,我们不应指望可以发现有哪一派的教友们一方面会怀抱这个见解,而另一方面却宣布他们自己所信奉的宗教认为,正如以我们全部的心,以我们全部的灵魂,以我们全部的力量,去爱我们的主、我们的神,是我们的第一条训诫。所以,爱我们的邻人如同爱我们自己,是我们的第二条训诫。我们所以爱我们自己,无疑是为了我们自己的缘故,而不只是因为我们被命令要爱我们自己。说义务感应该是指引我们行为的唯一原则,绝不是基督教的教训;基督教只是,像哲学,以及,没错,像一般常识所指示的那样,认为它应该是主要的与决定性的原则。然而,这也许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即,在哪些情况下,我们的行为应该主要或完全出自某种义务感,或出自对概括性行为规则的顾虑;以及在哪些情况下,某种其他的感觉或情感应该存在,同时赞成我们的行为,并且应该发挥主要的影响力。

这问题的答案,也许不可能非常精确,不过,它似乎取决于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取决于在所有对概括性规则的顾虑之外,促使我们采取行动的那种感觉或情感,究竟是自然宜人讨喜的,抑或是丑恶讨厌的;第二,取决于概括性规则本身,究竟是严格与精确的,抑或是松散与不精确的。

(1)我们的行为,在何种程度内应该出自我们心中的情感,或完全应该出自我们对概括性规则的顾虑,我认为,将取决于那情感本身,究竟是自然宜人讨喜的,抑或是丑恶讨厌的。

所有慈爱的情感鼓舞我们做出的那些优雅可敬的行为,出自那些情感本身的程度,应该不亚于出自任何对概括性行为规则的顾虑。一个施恩者会认为他自己简直没获得报答,如果受他帮助的那个人,在报答那些帮助时,仅仅是基于某种冷冰冰的义务感,对他本人没有丝毫敬爱的感情。一个丈夫对最为温驯的妻子也会有所不满,如果他认为她的温服没有别的原因,除了因为她顾虑到她身为人妻的身份义务。一个儿子即使在所有孝道责任上毫无缺失,然而,如果他缺乏身为人子应当怀有的那种挚爱的敬意,他的父母便很有理由抱怨他的冷漠。而一个儿子也不可能对一个父亲十分满意,如果这个父亲,虽然履行了身为人父的所有义务,不过,却丝毫没有一般父亲通常会有的那种慈爱的感情。对于所有这些慈爱和乐的感情,令人觉得愉快的是,看到义务感比较是被用来约束,而不是被用来激励它们,比较是被用来阻止我们做得太过分,而不是被用来鼓舞我们做我们应该做的事。看到一个父亲不得不抑制他自己对子女的溺爱,看到一个朋友不得不为他自己天生的慷慨大方合理设限,看到一个受人恩惠的人不得不约束他自己心中过于热血澎湃的感激,会让我们觉得愉快。

对于狠毒与不和乐的激情,应该遵守的处世格言则是相反的。我们在奖赏他人时,应该出于我们自己心里的感激与慷慨,没有任何迟疑,也没有必要思考奖赏的动作是多么的合宜。但是,我们在惩罚他人时,却总是应该心存犹豫,并且比较是出于觉得惩罚的动作是合宜的,而不是出于任何想要报复的坏脾气。没有什么比一个这么做的人的行为更为优雅了:他对种种最重大的伤害所以感到怨恨,看起来比较是因为他觉得它们应受怨恨,觉得它们是怨恨的适当对象,而不是因为他自己猛烈地感觉到那种不愉快的激情;他像一位法官那样,只考虑一般的规则,只根据那规则来决定每一特定的罪行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报复;他在执行那规则时,比较不可怜他自己曾经蒙受的痛苦,而比较同情犯人即将蒙受的痛苦;他即使在愤怒中也还记得慈悲,并且想要以最温和善意的方式解释那规则,想要在不违背常识的情况下给予犯人最坦率正直的仁慈所能容许的一切减刑轻判。

正如自爱的情感,根据我们在前头已经讨论过的[46],在其他方面,占有某一介于和乐与不和乐的感情之间的中间位置,所以,它们在这里也一样占有某一中间的位置。追求我们私人感兴趣的那些对象,在所有普通、琐细与寻常的场合,比较应该是出于对那些要求有这种行为的概括性规则的顾虑,而不是出于我们个人对那些对象本身怀有什么样喜爱的激情。但是,在比较重要与特殊的场合,如果我们所追求的对象本身看起来没在我们心里激起什么显著的热情,那我们一定会显得笨拙、乏味与不雅。只是为了赚取或节省一先令,就焦虑不安,或者就大费周章地定下计谋,这对最庸俗的零售商来说,也会降低他在所有邻居眼中的地位。即使他的处境是这么的卑贱,对任何这样琐细的事物,为了它们本身的缘故而这样的在意,也不应该在他的行为中出现。他的处境也许要求最严格的节约与最一丝不苟的勤勉,但是,那种节约与勤勉精神的每一次发挥,必须不是出于他对那一次的节省或利润看得特别的重,而是出于他看重那个极端严格规定他必须有这样的行事作风的概括性规则。他今天的节俭,不应出自他希望保有他借由这动作将可省下的那特定的三分钱,而他今天开店做生意,也不应出自他喜爱他借由这动作将可赚到的那特定的十分钱。不管是今天的节俭,或开店做生意,都应该出于他对某一概括性规则的尊重,这规则,以最为不宽容的严格精神,为他规定了这个待人处世的方针。一个吝啬鬼和一个一丝不苟地节俭与勤勉的人,他们之间的性格差异就在于此。前者焦虑不安地关心琐细的事物,而且仅为了那些事物本身的缘故;后者也很注意那些事物,不过,只是因为他已经为他自己定下了那样的处世方针的缘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