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论社会习惯与时尚对道德情感的影响(第4/4页)

所以,在所有背离自然合宜的标准,而仍获得社会习惯认可的事项中,最严重的那些,并非有关行为或举止的一般风格。在某些特殊习俗上,社会习惯的影响,时常对善良的道德造成更为严重的破坏,并且往往能够使一些特殊举措变成合法无罪,尽管那些举措冲垮了最简单明了的是非对错原则。

例如,有什么行为会比伤害一个婴儿更为残忍野蛮?他的无力自助,他的纯洁无害,他的天真可爱,甚至会引起敌人的怜悯,如果连婴幼儿也不放过,则被认为是一个愤怒与残忍的征服者最狂暴凶残的行为。然则对一个甚至连狂暴的敌人都不敢去冒犯的婴儿,也下得了手伤害的父亲或母亲,我们该认为他或她必定是一副什么样的心肠呢?然而,把婴儿拿到野外遗弃,亦即,谋害新生的婴儿,却是一项在几乎所有古代的希腊城邦,甚至包括文明优雅的雅典,都被允许的习俗。每当父母的处境不方便抚养小孩时,遗弃小孩,任它饿死,或让野兽果腹,不被认为是一种罪过,没有人会给予谴责。这项习俗可能起源于最野蛮的野蛮时期。在那最早期的社会,人们的想法起初被塑造成对该项习俗不以为怪,而连绵不断、始终不变的社会习惯,则在后来使他们感觉不到它的罪大恶极。我们现在看到这项习俗仍然盛行于所有野蛮民族;在那种最粗野最幼稚的社会状态中,它无疑比在其他任何社会状态中较可以原谅。一个野蛮人的处境,常常是这样的极端穷困,以至于他自己经常陷入极端饥饿的困境,他往往会死于完全匮乏,他常常无法同时维持他自己和他的孩子的生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抛弃他的小孩,我们应该不会感到讶异。一个在逃避无法抵抗的敌人追击的人,如果扔下他的幼儿,因为他拖累他的逃亡,的确是可以被原谅的,因为,如果企图守护他,他将只能期待得到和他死在一起的安慰。所以,在这种社会状态下,如果允许为人父母者独自判断他自己是否有能力养育他的孩子,那也不该使我们太过讶异。然而,在古希腊时代的后期,同一杀婴的习俗,却是基于一些非紧急的利益或方便的见解而被容许的,但是,那些见解绝不可能是辩解杀婴的好理由。从未间断的社会习惯,到了这个时候,已经如此彻底认可这个习俗,以至不仅含糊笼统的处世格言容忍这个野蛮的特权,甚至一些应该比较合理、比较正确的哲学理论,由于被根深蒂固的社会习惯导入歧途,乃至在这个场合,如同在其他许多场合那样,非但没有谴责杀婴的习俗,反而提出许多牵强附会的所谓公共效益的理由,支持这个令人毛骨悚然的陋习。亚里士多德谈到它的时候,是把它当作地方民政长官在许多场合应予鼓励的行为。慈悲的柏拉图也持同样的看法,尽管他的所有著作似乎全都洋溢着对人类的爱,然而,我们却没看到他在什么地方明白谴责此一习俗。如果对于一个如此可怕的违背人道的恶习,社会习惯都能给予认可,那我们便大可相信,几乎不会有什么特别粗暴的陋习是它无法认可的了。我们听到人们每天说,这样的一件事几乎人人都在做,而他们似乎认为,这个事实足以辩解任何本质上最不正当也最不合理的行为。

有一个显而易见的理由,可以解释为什么社会习惯,虽然会使我们对一般品行风格的道德判断受到扭曲,但情形绝不会像某些特殊习俗的合宜与否,被它扭曲颠倒得那样严重,绝不可能会有这种社会习惯。如果社会中人常见的品行风格,和我刚才提到的那种可怕的恶习属于同一种性质的话,社会绝不可能须臾存在。

[1]译注:宽,指直径。

[2]译注:18世纪于英国流行的柱型,除了前述的三种古希腊式柱型外,还有塔斯卡尼式(Tuscan)和混合式(Composite)等两种古罗马式柱型。

[3]译注:参见本书第3篇第2章。

[4]译注:“Let me have your advice in a weighty affair.”这是以《格列佛游记》(Gullivers Travels)闻名于世的英国讽刺作家Jonathan Swift(1667-1745)所写的讽刺诗“The Grand Question Debated.Whether Hamiltons Bawn should be turned into a Barrack or a Malt-House”起头的第2行。注意原诗每行各有12音节。

[5]译注:Marcus Fabius Quintilian,公元1世纪的罗马修辞学家与评论家。

[6]译注:Seneca(4BC-AD65),罗马政治家、哲学家及悲剧作者。

[7]译注:参见本书第3篇第2章。

[8]译注:即本页注①提到的Jonathan Swift 。

[9]译注:Samuel Butler(1612-1680),以戏仿英雄诗体讽刺清教徒的诗作Hudibras闻名于世。

[10]译注:John Dryden(1631-1700),英国诗人、剧作家及评论家。

[11]译注:Joseph Addison(1672-1719),英国散文家及诗人。

[12]译注:Claude Buffier(1661-1737)。

[13]译注:Nero(37-68),罗马皇帝(54-68),以迫害基督教徒而在历史上恶名昭彰。

[14]译注:Tiberius Claudius Drusus Nero Germanius(10-54),罗马皇帝(41-54),天生体质孱弱,在内政与外交上虽颇有建树,但与元老院关系不睦,加上宫闱失和,他的第一位妻子因密谋推翻他而被他处死,而他最后则在有关继位人选的钩心斗角中,被他的第二位妻子以毒蘑菇汤毒死。

[15]译注:公元1660-1685 年间。

[16]译注:Jean-Baptise Du Bos(1670-1742)。

[17]译注:Marcus Tullius Cicero(106-43BC),罗马政治家、哲学家与演说家。

[18]译注:Publius Cornelius Scipio Africanus Major(236-183BC),以及他领养的孙子Publius Cornelius Scipio Aemilianus,“Africanus Minor”(185-129BC),罗马执政官、将领,并且分别是第二次和第三次布匿(迦太基)战争的罗马英雄。

[19]译注:Gaius Laelius 和他的儿子Gaius Laelius Sapiens,罗马执政官与将领,其政治和军事生涯分别和大小西庇阿有紧密的关系。

[20]译注:Marcus Porcius Cato the elder(234-149BC),罗马政治家与斯多葛派哲学家,于BC184 年担任罗马监察官,据说出奇的严苛。

[21]译注:Tiberius Sempronius Gracchus(164-133BC,于BC133年当选护民官),以及其弟Gaius Sempronius Gracchus(死于121BC,于BC123和122年当选护民官)。

[22]译注:Lucius Licinius Crassus(140-91BC)。

[23]译注:Publius Sulpicius Rufus(124-88BC,于BC88年当选护民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