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六、袁和国会交恶

当国民党二次革命失败后,袁似乎对敌人相当宽大,他把这次事件的责任完全推在国民党领袖和独立省区的国民党系军人身上,因此国民党仍能存在,国民党议员也仍能照常出席国会;而国会中国民党也占了相当大的多数,这实在是一件极为有趣的现象。在当时大家都很难理解,因为袁并不是这么一个雍容而豁达大度的人。可是不久,这个疑窦就被打破了,原来袁是要利用国会来选举正式总统,而国会中如果没有国民党,便不够法定的人数,所以才有这么“宽宏大量”。

袁在总统选举法由国会公布时,就非常不快,他认为法律的公布权应该属于总统,立法机关不可直接公布。只是当时他要委曲妥协,以待国会选举他为总统,所以不便显露出不满态度;而且因为他要在极短时间内,抢在双十节就职,所以更没有时间来进行争论。但到了正式就任大总统后,第一件事就是向国会争“法律的公布权”。

当时北京的参众两院议员组织法起草委员会于天坛议决草案十一章一百十二条,提交宪法会议审议。袁恐宪法不利于己,乃明白宣布:“所有之法令,均须经大总统公布,始能有效”。在他就职不到一个星期,即10月16日遂提出增修《约法》案于众议院,全文如下:

为咨行事:查《临时约法》,原为临时政府而设,自公布施行以来,于兹已二十阅月矣。其于国家之根本组织,固系因《约法》施行之结果而粗具规模,然于国家之政治刷新,要亦因《约法》施行之结果而横生障碍。综计临时期内,政府左支右绌于上,国民疾首蹙额于下;而关于内政外交诸大问题,利害卒以相悬,得失仅以相等,驯至国势日削,政务日隳,而我四万万同胞之憔悴于水深火热之中者且日甚。凡此种种,无一非缘《约法》之束缚驰骤而来。……本大总统证以二十阅月之经验,凡从《约法》上所生障碍,均有种种事实可凭。窃谓正式政府之所以别于临时政府者,非第有一正式之大总统,遂可为中华民国国际上之美观而已也,必其政治刷新,确有以餍足吾民之望,而后可以收拾乱极思治之人心。顾政治之能刷新与否,必自增修《约法》始;盖《约法》上行政首长之职任不完,则事实上总揽政务之统一无望;故本大总统之愚,以为《临时约法》第四章关于大总统职权各规定,适用于临时大总统已觉有种种困难,若再适用于正式大总统,则其困难将益甚。苟此种种之困难,其痛苦若仅及于大总统之一人一身,又何难以补苴弥缝之术,相与周旋;无如我国民喁喁望治之殷,且各挟其身命财产之重,以求保障于藐躬。本大总统一人一身之受缚于《约法》,直不啻胥吾四万万同胞之身命财产之重,同受束缚于《约法》!本大总统无状,尸位以至今日,万万不敢再博维持《约法》之虚名,致我国民之哀无告者,且身受施行《约法》之实祸。查《临时约法》第五十五条所定大总统有提议增修《约法》之权,兹特于受任伊始,将《约法》内应行增加修正之处,汇提一增修案,并逐条附具理由,俾资讨论。除《约法》公布在前,按照后颁法律,须即酌加修正者,如各条内之“临时”字样,应请删除,“参议院”字样,应请改为“国会”字样,暨其余事实,业已变更,应行删除各条各项,由国会并案议决外,相应将提出增修条约法案,另缮清单,咨行贵院查照。事关紧急,并希从速议决见复可也。

袁向众议院提出的“增修约法案”,要把《临时约法》中责任内阁制改为总统制;同时有应修正者三条,应追加者二条。应修正的是原“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得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使节,得宣战、媾和及与外国缔结条约;但均须提交参议院议决或取得参议院之同意。”一条中,取消但书,使大总统无须取得国会同意,就能行使上述权力。应追加的是:“大总统为保持公安,防御灾患,于国会团会时,得制定与法律同效力之教令。大总统遇有紧急需用,得以教令为临时财政处分。”是扩大总统权力的要求。

这时国会制宪已进入三读,因此议员们认为正式宪法即将完成,《临时约法》即将废止,没有增修《临时约法》的必要,乃置之不议。袁这时凶狠的面目就显露出来,于10月22日特派施愚、顾鳌、饶孟任、黎渊、方枢、程树德、孔昭焱、余棨昌八人代表他列席宪法会议,并送一致宪法会议的咨文如下:

为咨行事:查《国会组织法》载:民国宪法案由民国议会起草及议定。迭经民国议会组织民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暨特开宪法会议。本大总统深维我中华民国开创之苦,建设之难,对于关系国家根本之宪法案,甚望可以早日告成,以期共和政治之发达。惟查《临时约法》载明大总统有增修约法之权。诚以宪法成立,执行之责在大总统,宪法未制定以前,约法效力,原与宪法相等,其所以予大总统此项特权者,盖非是则国权运用易涉偏倚;且国家之治乱兴亡,每与根本大法为消长。大总统既为代表政府总揽政务之国家元首,于关系国家治乱兴亡之大法,若不能有一定之意思表示,使议法者得所折衷,则由国家根本大法所发生之危险,势必酝酿于无形,甚或补救之无术,是岂国家制定根本大法之本意哉?本大总统前膺临时大总统之任,一年有余,行政甘苦,知之较悉,国民疾苦,察之较真。现在既居大总统之职,将来即负执行民国议会所拟宪法之责,苟见有执行困难,及影响于国家治乱兴亡之处,势未敢自已于言。况共和成立,本大总统幸得周旋于其间,今既承国民推举,负此重任,而对于民国根本组织之宪法大典,设有所知而不言,或言之而不尽,殊背忠于民国之素志。兹本大总统谨以至诚对于民国宪法有所陈述,特饬国务院派遣委员施愚、顾鳌、饶孟任、黎渊、方枢、程树德、孔昭焱、余棨昌前往,代表本大总统之意见;嗣后贵会开议时,或开宪法起草委员会,或开宪法审议会,均希先期知照国务院,以便该委员等随时出席陈述。相应咨明贵会,请烦查照可也。

袁世凯派了八个委员前赴宪法委员会,要求列席,宪法会议认为该会性质和参众两院不同,大总统对于该会既无提案权,当然不必派员出席说明;宪法起草委员会亦认为袁派员出席会议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同时,根据宪法起草规则规定,除两院议员外,其他机关人员,不但不能参加,即旁听也不应该,遂以此理由拒绝政府委员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