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五、五卅惨案

五卅惨案发生于民国14年5月30日,肇因于上海工人反抗日本工厂厂主,学生支持工人,在上海英租界被枪杀,演成中华民族反对帝国主义流血斗争史上轰轰烈烈的一页。

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以经济剥削为主,中日甲午战后,中国被迫签订马关和约,准许日本在中国各口岸设立工厂,利用中国的原料和廉价劳工进行经济侵略。其他列强随之跟进,纷纷在中国各口岸设立工厂。日本人仅在上海一地就设有23家纱厂,占全上海纱厂三分之二。日本厂主对待工人非常苛刻,工人每日工作12小时以上,工资每日仅一角五分,还要扣存百分之五储蓄厂中,需至工作满十年方始归还,半途辞工者储蓄金即被没收。

民国14年2月,日商内外棉纱厂第八厂推纱间发现一名童工尸首,胸部受重伤十余处,系被纱厂日籍管理员用铁棍殴打死亡,工人们目睹惨状,群情大愤,全体罢工。后经上海总商会出面调停,日厂主答允不打骂工人,同时每两周发放工资一次,工人即恢复工作。5月间日本各纱厂以男工屡起风潮,竟将男工尽行开除,换为女工,这一来引起22家工厂的大罢工。由上海各团体调停,以改良工人待遇,发还储金为条件恢复工作,不料内外棉纱厂第八厂又开除工人数十名,工人不服,推举代表顾正红等八人向厂主交涉,在交涉中发生争执,日人突开枪击毙顾正红,其余七人受伤,受伤工人向公共租界工部局请求援助,工部局不仅不予以公平处理,反而控以扰乱治安罪名,这一来群情更为愤激。

5月22日上海各团体开会追悼顾正红,上海各大学学生均往参加,路经公共租界时有四人被捕。于是上海学生会开会,决议组织演讲队,出发租界宣传。5月30日学生联合会分派多队在租界内游行讲演,当天下午,一部分学生在南京路被捕,其余学生及群众共千余人,徒手随至捕房门口,要求释放被捕者,英捕头爱伏生竟下令开枪向群众射击,当场死学生四人,重伤30人,租界当局更调集军队,宣布戒严,任意枪击,上海的大学校竟遭封闭,这就是“五卅惨案”。

惨案发生后,全国震动,北京学生第二天即响应,全国各大都市学生也先后罢课,风起云涌,进行反帝国主义示威运动,民意沸腾。

6月1日北京外交部向驻京公使团领袖意国公使提出抗议:

“为照会事,据报告本年五月三十日上海各大学生因为学生被捕及工人受伤两事,在公共租界捕房门首游行演说,以示抗议。而捕房竟以武力干涉,捕去学生四十余人,登时击毙学生四名,击伤学生六名,已死二名,路人受伤者十七名,已死三名等情。本总长得悉之余,至深骇异,似此不幸之事,应请贵公使特别注意。查该学生等,均系青年子弟,热心爱国,并不携带武器,无论其行为之性质如何,断不能以暴徒待之。乃捕房未曾采取适当方法,和平劝阻,遽用最激手段,实为人道及公理所不容,自应由租界官吏完全负责。为此本总长不得不向贵公使提出最正式之抗议,并声明保留俟查明详情后,再提出相当之要求,并请贵公使将前项情形转达驻京有关系各公使查照,迅饬上海领事团速将被捕之人全行释放,并就地与特派江苏交涉员妥商办理,免再发生此类情事,是所至盼,须至照会者。中华民国外交总长沈瑞麟。中华民国十四年六月一日。”

6月4日公使团复函竟婉拒中国之抗议,认为上海租界当局已很宽大,于是北京外交部于4日再提第二次抗议:

“为照会事,上海公共租界枪击华人一案,业经本总长于本月一日向贵公使提出抗议,并请迅饬上海领事团速将被捕之人全行释放,并就地与特派江苏交涉员妥商办理,免再发生此类情事在案。乃续据上海报告,租界捕房于本月一日复枪毙三人,伤十八人,其以前被捕之人,仍未完全释放。又据报告所有伤毙之人,枪弹多从背入,巡捕无一死伤,显系任意轰击,毫无理由各等情。查公共租界官吏出此激烈行为,迫动公愤,致发生商工各界多数罢市罢工之不良效果,似此蔑视人道,自应由租界官吏完全负责。为此本总长不得不再向贵公使提出严重抗议,并请转达驻京有关系各国公使,迅电上海领事团立饬停止枪击,以免再肇惨祸,是为至要,须至照会者。”

6月6日公使团答复仍不着边际,北京外交部再于6月11日提第三次之抗议:

“为照会事,接准本月四日及六日来照,内开贵公使及有关系各国公使,深愿对于此次上海不幸之事故,与中国政府具同一和平之观念,并准贵公使声明,关于禁用武器一节,业经重行训令上海公共租界捕房,以后必采恪守各等因,本总长业经阅悉。惟查当初租界官吏所采取对于学生和平行动之取缔办法,系属失当,毫无疑义。又如五月三十日及六月一日等捕房之举动,实可谓为激成事变之肇端。因老闸捕房,既未预先鸣号,警告群众,又非如来照所称,该捕房处于危在俄顷,不得不用武器之境遇,竟贸然出此激烈之举动。故欲以上星期惨事之责任,诿诸一般和平行动并不携带武器之人,而不由租界官吏负之,本总长绝对不能承认,仍当继续抗议。中国政府鉴于此次案情之严重,民情之悲愤,佥以为租界官吏,至少须自动的先行取消当地戒严令,撤退海军陆战队,并解除商团及巡捕之武装,释放被捕之人及恢复被封与占据各学校之原状,庶上海地方,得于最短时间内,自然停止非常之状态。而来照所称同具和平之观念,亦足以资证明,以便进行交涉。为此照会贵公使查照,希即转达有关系各国公使,饬知驻沪领事团,遵照办理。是所至盼,须至照会者。”

最后将此案做为地方事件处理,即在上海谈判,北京政府乃派专使蔡廷干、郑谦、曾宗鉴南下,英日等国亦派委员六人至上海。6月16日开会,中国代表提出解决办法十三条:

(一)撤销非常戒备。

(二)所有因此案被捕华人,一律释放,并恢复公共租界被封及占据之各学校原状。

(三)惩凶,先行停职,听候严办。

(四)赔偿,赔偿伤亡及工商学因此案所受之损失。

(五)道歉。

(六)收回会审公廨。

(七)洋务职工及海员工厂工人等,因悲愤罢工者,将来仍还原职,并不扣罢工期内薪资。

(八)优待工人,工人工作与否,随其自愿,不得因此处罚。

(九)工部局投票权案,(甲)工部局董事会及纳税人代表会,由华人共同组织之。纳税人代表额数,以纳税多寡比例为定额,其纳税人会出席投票权与各关系之西人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