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一章 社会实践(第2/2页)

宋朝还没有发票出现,但已经有类似发票的单据了,比如纳税证明,这是证明货物已在某地纳税,沿途不必再重复征税的证明。

一般而言,货物在交割给买家后,已纳税证明就失去效力了。

那能不能把已纳税证明考虑作为发票使用,交给买家留存,作为合法进货的依据,这样就堵住很大一块漏洞。

像明仁明礼的这一千颗珍珠,他们拿不出已纳税证明,店铺私下收购,一旦被查到,店铺就会有被罚得倾家荡产的风险。

这样,店铺也不敢轻易接受这种来历不明的货物,偷税行为就会大大减少。

一次与众不同的社会实践,让范宁收获不小,如果将来科举对策题考到商税,他可有在发票上做做文章,或许真能写出一篇高水平的对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