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初示天威(第3/9页)

这个人就是我们前边提到过的杨炎。

在此之前,杨炎因为身为元载的同党,被李豫外贬为道州司马。这些年他一直远离朝廷,如果没有崔佑辅的推荐,杨炎很可能会终老于道州,但现在他必须收拾行囊赶赴京城接受皇帝的陛下的任命。

不过,当时谁也没有想到,杨炎重新回到朝廷后,居然完成了一件唐代历史甚至是中国经济史上一件划时代的大事。

这件大事就是杨炎制定和实施了对后世财政税收制度产生深远影响的两税法!

两税法

大历十四年(779年)八月,杨炎从道州赶到京城,被李适破格提拔为宰相,开始了他崭新的仕途之旅。杨炎出任宰相期间的最大政绩当属实行两税法,但为什么大唐历史偏偏行进到李适这里时,两税法才应运而生呢?

要弄清这个问题,我们还得从唐代的赋税和财政制度变迁说起。

高祖武德七年(624年),朝廷颁布了均田制和租庸调法作为唐代的基本赋税制度。均田制规定:十八岁以上的成年男子,每人由国家授予一百亩田地,其中八十亩成为口分田,二十亩为永业田。六十岁以上的老年男子及残疾人,各授予口分田四十亩。贵族和九品以上的官员,可以按照品级申请授予永业田二百亩至一万亩不等,其中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后代,国家不再回收,但口分田则在受田者死后,由国家收回重新分配。

与均田制相互配合的租庸调制,规定每个成年男子每年向国家缴纳租粟二石,调绢二丈、丝棉三两,不产丝棉的地方,可以交纳布匹二丈五尺、麻三斤。此外,丁男每年还要为国家服徭役二十天,如果不服徭役,可以选择缴纳绢或者布代替,每天折合绢三尺或者布三尺七寸五分,这种做法叫“庸”。如果官府额外加役,加役十五天可以免除“调”,加役三十天“租调”全免。

均田制和租庸调制成为唐代前期国家的主要土地制度与赋税制度。在这些制度的基础上,大唐帝国的财政收支预算才得以顺利进行,保证了庞大的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和皇室、官吏的开支消耗。

但是,以均田制和租庸调制为基本经济结构的体制,在开元时期开始发生变化,最终在安史之乱以后逐步崩溃瓦解。开元中期以后,由于土地买卖的限制越来越松弛,不仅永业田,就连口分田在某种情况下,法律规定也可以买卖。同时,各级官吏占有大量的永业田,这就使得那些官吏成为了大大小小的地主,他们可以利用手中掌控的权力不断兼并农民的土地,使土地集中的程度日益增加,如《唐会要·逃户》就记载宝应元年(762年)肃宗李亨发布诏书说:“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没。”

我们在前边分析安史之乱发生的客观原因时,曾经说过开元天宝时期,土地的兼并之势可以和汉朝的成、哀二帝时期相比,事实上当时由于官僚机构的不断膨胀,官吏按法律占有的公田也越来越多,贞观时期朝廷京官仅有六百四十二人,到了开元时期已经增长到三十六万八千六百六十八人。这样为数众多的官吏,要占有相当于普通百姓十倍至三百倍的永业田,其结果只能是国家手中可供分配的公田大量减少。

由于上述原因,到天宝末年,唐朝初期建立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开始崩坏,农民既失去土地,又遭到沉重的赋役压力无以为生,结果只能是被迫逃亡他乡。早在武则天执政末期,宰相韦嗣立就上书言说当时天下户口逃亡过半,租税逐渐减耗,致使国家开支严重不足。这种情况到了安史之乱爆发后,农民又遭到战争的重创,逃亡更加惨烈,以至于达到“十不半存”的程度。

安史之乱结束后,大唐帝国的户口从九百万骤减至一百九十余万户,虽然其中有相当人口是在战乱中死亡,但大部分是逃亡,形成了“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的局面,这样的情况下以人丁为本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已经不可能再实行下去,大唐帝国的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进而导致严重的财政危机出现。

两税法就是在这样一种大背景下,随着杨炎身登相位开始实行起来。

《旧唐书•杨炎传》记载杨炎在当上宰相后,给李适上过一份奏疏。大体内容是指出目前国家财政窘困的状况,以及继续实行租庸调制的弊端和危害,应该说这篇奏疏引起了李适的极大关注,最终在李适的支持和杨炎的一系列具体操作下,两税法终于实行开来。

建中元年(780年)正月五日,李适宣布大赦天下,并在赦文中宣布实行两税法。从这一刻起在中国历史上实行了四百多年的租庸调法即告废除,永远退出了历史舞台。

在杨炎的主持和精心策划下,两税法分为六大部分:

一、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方政府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二、土著户和客居户都编入现居住地的户籍,依据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

三、两税分为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每年六月缴纳完毕,秋税限十一月交纳完毕。

四、租庸调和一切杂徭、杂税全部取消,但丁额不废除,依然有效。

五、两税依据户等纳钱,依据田亩纳米粟。其中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采取均平征收。

六、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的州县依据其收入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

从上述六大项的规定来看,两税法首先扩大了纳税范围,在唐朝前期的租庸调制下,贵族官僚和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等人是不担负国家赋税的,这些人统称为“不课户”,如果仅按天宝十四年(755年)的记载来看,在全国的不课户为365万户,课户为535万户,不缴纳赋税的户口竟占全部户口约40%,可见不纳税户口的比重之大。

其次是逃亡的课户不交纳赋税,在实行两税法时,李适曾经派遣使臣前往全国各地检查户口,结果检查出逃亡当地的客户总共达到一百三十多万户,约占总户数的五分之二,这一百三十多万逃亡的客户在实行两税法前,都被官吏、贵族所占有,国家并不能从他们那里取得赋税收入,而两税法规定原来不纳税的官吏和客户均得需按户等纳税,这就大大扩展了纳税面,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除了扩大纳税范围之外,两税法的纳税标准也改为按照财产的多少来收取。以前的租庸调制征收赋税的标准是以人丁为本,如天下成年男子每人都受田一百亩,在这个基础上规定每一个丁男每年缴纳的租庸调数量。而事实上均田制的实施程度在唐朝初年各地就有相当大的差异,其中关东地区最高,关中地区最低,长江流域居中,成年男子收受田的多少就很不一致,但却都要担负同样多的赋税。后来官吏、地主对土地的兼并越来越严重,农民失去土地越来越多,但依旧需要担负租庸调,等到了无法负担时就只能逃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