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盛世修书

历朝历代对于修书工作都是十分重视的,中国古代整编图书包括两项巨大的工程,一是搜集、整理、抄写部分现存图书,二是把国内知名学者召集到京城,为他们创造条件,让这些人集中力量和时间著书立说,传世后代。

李隆基在位时的开元、天宝时代,多种领域都有辉煌的成就,在修书方面同样不甘落后,这个时期唐朝因为立国已经百余年,在经学、史学、文学、科学、艺术等方面涌现出了很多专家学者,已经问世了很多著作,这些人的作品固然盛唐的标志,但让李隆基感到遗憾的是,当中国的历史行进到他的时代时,居然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法典。

为了弥补这个缺憾,同时也是为了帝国的利益,李隆基决定在他的盛世时代完成制定一部行政法典的愿望。

开元十年(722年),李隆基下诏将编修行政法典的任务交给了起居舍人陆坚,并下令让丽正书院统筹协调这件事。在此之前李隆基亲自撰写了大致的计划,将法典确定为理典、教典、礼典、政典、事典等六条,这就是我国现存最早行政法典《大唐六典》名称的由来。

开元十三年(725年),丽正书院改名为集贤院,李隆基有感于陆坚的编修工作十分迟缓,便让时任宰相的张说充实进丽正书院统筹编修《大唐六典》事宜,学士徐坚取代陆坚,受命负责主持编修法典的具体工作,当让李隆基想不到的是,徐坚的工作依然进展缓慢,一直到开元十七年(729年)这部法典的编修工作居然进入了停滞阶段。

前后七年的时间,这部法典居然难产,这让李隆基很是郁闷,可问题的关键是无论是陆坚还是徐坚,其修书态度不可谓不端正,其工作态度不可谓不努力,事实上造成进展缓慢的根本原因,在于前代没有参照的摹本。

李隆基虽然制订了总体的计划,但也仅仅是形式上的确定,对于其中究竟依照什么礼法来制定,丽正书院参与编修的人之间产生了很多分歧。

七年来这个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但这个任务又不是一个人所能完成的,在我看来每个人都有各自的想法,始终不能进行有效的统一,才是造成这部法典难产的根本原因。

每个人有各自的想法其实是件好事,修书这件事儿乃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前代没有任何参考,那么每个人的想法就都有道理,关键是怎样统一思想,在这个问题上,七年来编修人员固然有责任,但身为皇帝的李隆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直到开元十七年萧嵩进入集贤院,这个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当时萧嵩在经过了认真的调研后,果断的向李隆基提出了按照《周礼》六官的职务进行编排,所负责的事务实际归于当前的官职,这个建议对于李隆基而言恰似“一语点醒梦中人”,李隆基立即同意萧嵩的提出的建议,也就是从此时开始《大唐六典》的编修工作方才进入正规。

不过就在所有人都认为这部法典将会很快问世的时候,谁也想不到它会将走过十年的风雨历程。

从开元十七年(729年)到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大唐六典》的编修工作始终紧张的进行着,直到开元二十二年张说执掌集贤院时,这部法典的编写工作方才完成。开元二十四年(736年),李林甫执掌集贤院时又对其进行了修订和补注,开元二十六年最终定稿,转年进呈李隆基。

一部历经十多年风雨沧桑的法典,其间凝固着诸多人的心血,接下来我就来看看这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所包含的内容。

《大唐六典》的内容首列三师、三公、尚书都省,然后是吏、户、礼、兵、邢、工六部,以对应周代官职制度。以下则按照唐朝现行令式与帝国整个组织编制,依次列有门下、中书、秘书、殿中、内侍五省;御史台、太常、光禄、卫尉、中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九寺;国子、少府、将作三监;以及诸卫、太子东宫官署;最后为三府、都护、州县等地方行政组织极其官员配置。

整部法典将近30万字,正文记述唐朝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机构、官员编制及职权范围等,层次分明、眉目清晰,便于检索。注文约占全书的三分之一,或记其官职沿革,或补充具体说明,或附录当代诏敕文诰,均属第一手的文献材料。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其中令文的依据多取之于开元七年的律令。

《大唐六典》是研究唐朝行政制度的一部重要文献,其中收藏了不少重要的诏令,这些诏令记载了很多重要的社会史料,在我看来其价值远超过这部法典编修的最初目的,尤其是有关屯田、赋税及地方风俗人情的记载,是研究唐朝政治、经济史的第一手重要资料。

这样一部经过精心编修的法典,按说应该很快能够颁行,但后世的很多专家学者对于《大唐六典》在当时是否颁行始终持怀疑态度,他们的依据是安史之乱以后唐朝的行政制度和《大唐六典》的记载不太相符。

事实上本人通过查阅大量历史资料,发现从开元二十六年开始,这部法典已经颁行。《大唐新语》记载:“(六典)于(开元)二十六年始奏上,百僚陈贺,迄今行之。”白居易的《道州民》描写的那个道州刺史史阳城也说过:臣按六典书,任土贡有不贡无。

《唐会要》也记载,在后世唐德宗建中二年(781年)时,时任门下省侍郎的卢杞在奏疏中曾经以《大唐六典》为依据论事,进而又有贞元二年(786年)、贞元三年(787年)、贞元十年(794年)的敕书和贞元三年(787年)时任尚书右丞裴佶的奏疏、贞元九年(793年)发自太常寺的奏疏,这些行政公文中全都援引《大唐六典》来论事。

甚至包括后来长庆、太和、会昌年间,很多奏疏中多处引用《大唐六典》的原文,由此可见这部法典与现行法令具有同等的效力,多为执政者所遵循。

值得一提的是,《大唐六典》的价值出了在当时具有效力之外,还对后世的唐史编修产生过重要的影响。由于其正文所叙诸官司的职掌,多直接取自当时颁行的令、式。注文所叙职官的沿革,多取自先代典籍,但这些令式和典籍至今多有亡佚,所以《大唐六典》具有较高的文献价值,一向为学者所重视。后世著名的关于唐朝的史书,例如《通典》、《旧唐书》、《新唐书》的作者都采用《大唐六典》的材料,其职官部分基本上是依据《大唐六典》撰写而成。

当然,在慨叹这部中国历史第一部行政法典的伟大意义时,我们不应该忘记当时为了这部法典尽快成书颁行而付出艰苦努力的那些编写者们,此书前后四易总编,包括张说、萧嵩、张九龄、李林甫,参编写者有徐坚、孙季良、韦述、刘郑兰、卢若虚、萧晟、陆善经、贺知章、赵冬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