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族制

人是非团结不能生存的。当用何法团结呢?过去的事情,已非我们所能尽知;将来的事情,又非我们所能预料。我们现在只能就我们所知道的,略加说述而已。

在有史时期,血缘是人类团结的一个重要因素。人恒狃于其所见闻,遂以此为人类团结惟一的因素,在过去都是如此,在将来也非如此不可了。其实人类的团结,并非是专恃血缘的。极远之事且勿论,即上章所说的以年龄分阶层之世,亦大率是分为老、壮、幼三辈,间有分为四辈的,但以分做三辈为最普通。《礼记?礼运》说:“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论语?雍也篇》说:“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亦都是分为三辈。而不再问其人与人间的关系的。当此之时,哪有所谓夫妇、父子、兄弟之伦呢?《礼记?礼运》说:大同之世,“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左氏载富辰的话,也说“大上以德抚民,其次亲亲,以相及也”。僖公二十四年。可见亲族关系,是后起的情形了。

人类愈进步,则其分化愈甚,而其组织的方法亦愈多。于是有所谓血族团体。血族团体,其初必以女子为中心。因为夫妇之伦未立,父不可知;即使可知,而父子的关系,亦不如母子之密之故。如上章所述,人类实在是社群动物,而非家庭动物。所以其聚居,并不限于两代。母及同母之人以外,又有母的母,母的同母等。自己而下推,亦是如此。逐渐成为母系氏族。每一个母系氏族,都有一个名称,是即所谓姓。一姓总有一个始祖母的,如殷之简狄,周之姜嫄即是。简狄之子契,姜嫄之子稷,都是无父而生的。因为在传说中,此等始祖母,本来无夫之故。记载上又说她俩都是帝喾之妃,一定是后来附会的。契、稷皆无父而生,见《诗玄鸟》,《生民》。《史记?殷周本纪》所载,即是诗说。据陈乔枞《三家诗遗说考》所考证,太史公是用鲁诗说的。姜嫄,简狄,皆帝喾之妃,见《大戴礼记?帝系篇》。《史记?五帝本纪》,亦用其说。

女系氏族的权力,亦有时在男子手中。参看下章。此即所谓舅权制。此等权力,大抵兄弟相传,而不父子相继。因为兄弟是同氏族人,父子则异氏族之故。我国商朝和春秋时的鲁国、吴国,都有兄弟相及的遗迹。鲁自庄公以前,都一代传子,一代传弟,见《史记?鲁世家》。这是由于东南一带,母系氏族消灭较晚之故,已见上章。

由于生业的转变,财产和权力都转入男子手中,婚姻非复男子入居女子的氏族,而为女子入居男子的氏族,见上章。于是组织亦以男为主,而母系氏族遂变为父系氏族。商周自契稷以后,即奉契稷为始祖,便是这种转变的一件史实。

族之组织,是根据于血缘的。血缘之制既兴,人类自将据亲等的远近,以别亲疏。一姓的人口渐繁,又行外婚之制,则同姓的人,血缘不必亲,异姓的人,血缘或转相接近。所谓族与姓,遂不得不分化为两种组织。族制,我们所知道的,是周代的九族:(一)父姓五服以内。(二)姑母和他的儿子。(三)姊妹和他的儿子。(四)女儿和他的儿子。是为父族四:(五)母的父姓,即现在所谓外家。(六)母的母姓,即母亲的外家。(七)母的姊妹和她们的儿子。是为母族三:(八)妻之父姓。(九)妻之母姓。是为妻族二:这是汉代今文家之说,见于《五经异义》。《诗?葛藟疏》引。《白虎通?宗族篇》同。古文家说,以上自高祖,下至玄孙为九族,此乃秦汉时制,其事较晚,不如今文家所说之古了。然《白虎通义》又载或说,谓尧时父母妻之族各三,周贬妻族以附父族,则今文家所说,亦已非极古之制。《白虎通义》此段,文有脱误,尧时之九族,无从知其详。然观下文引《诗》“邢侯之姨”,则其中该有妻之姊妹。总而言之:族制是随时改变的,然总是血缘上相近的人,和后世称父之同姓为族人,混同姓与同族为一不同,则是周以前所同的。九族中人,都是有服的。其无服的,则谓之党。《礼记?奔丧》郑《注》。是为父党,母党,妻党。

同姓的人,因人口众多,血缘渐见疏远,其团结是否因此就松懈了呢?不。所谓九族者,除父姓外,血缘上虽然亲近,却不是同居的。同姓则虽疏远而仍同居,所以生活共同,利害亦共同。在同居之时,固有其紧密的组织;即到人口多了,不能不分居,而彼此之间,仍有一定的联结,此即所谓宗法。宗法和古代的社会组织,有极大的关系。今略述其制如下:

(一)凡同宗的人,都同奉一个始祖。均系此始祖之后。

(二)始祖的嫡长子,为大宗宗子。自此以后,嫡长子代代承袭,为大宗宗子。凡始祖的后人,都要尊奉他,受他的治理。穷困的却亦可以受他的救济。大宗宗子和族人的关系,是不论亲疏远近,永远如此的,是谓大宗“百世不迁”。

(三)始祖之众子,嫡长子以外之子。皆别为小宗宗子。其嫡长子为继祢小宗。继祢小宗的嫡长子为继祖小宗。继祖小宗的嫡长子为继曾祖小宗。继曾祖小宗的嫡长子为继高祖小宗。继祢小宗,亲兄弟宗事他。受他治理,亦受他救济。继祖小宗,从兄弟宗事他。继曾祖小宗,再从兄弟宗事他。继高祖小宗,三从兄弟宗事他。至四从兄弟,则与继六世祖之小宗宗子,亲尽无服,不再宗事他。是为小宗“五世则迁”。以一人之身论,当宗事与我同高,曾,祖,考四代的小宗宗子及大宗宗子。故曰:“小宗四,与大宗凡五。”

(四)如此,则或有无宗可归的人。但大宗宗子,还是要管理他,救济他的。而同出于一始祖之人,设或殇与无后,大宗的宗子,亦都得祭祀他。所以有一大宗宗子,则活人的治理、救济,死人的祭祀问题,都解决了。所以小宗可绝,大宗不可绝。大宗宗子无后,族人都当绝后以后大宗。

以上是周代宗法的大略,见于《礼记?大传》的。《大传》所说大宗的始祖,是国君的众子。因为古者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礼记?郊特牲》谓不敢立其庙而祭之。其实大宗的始祖,非大宗宗子,亦不敢祭。所以诸侯和天子,大夫和诸侯,大宗宗子和小宗宗子,小宗宗子和非宗子,其关系是一样的。所以国君的众子,要别立一宗。郑《注》又推而广之,及于始适异国的大夫。据此,宗法之立,实缘同出一祖的人太多了,一个承袭始祖的地位的人,管理有所不及,乃不得不随其支派,立此节级的组织,以便管理。迁居异地的人,旧时的族长,事实上无从管理他。此等组织,自然更为必要了。观此,即知宗法与封建,大有关系。因为封建是要将本族的人,分一部分出去的。有宗法的组织,则封之者和所封者之间,就可保持著一种联结了。然则宗法确能把同姓中亲尽情疏的人联结在一起。他在九族之中,虽只联结得父姓一族。然在父姓之中,所联结者,却远较九族之制为广。怕合九族的总数,还不足以敌他。而且都是同居的人,又有严密的组织。母系氏族中,不知是否有与此相类的制度。即使有之,其功用怕亦不如父系氏族的显著。因为氏族从母系转变到父系,本是和斗争有关系的。父系氏族而有此广大严密的组织,自然更能发挥其斗争的力量。我们所知,宗法之制以周代为最完备,周这个氏族,在斗争上是得到胜利的。宗法的组织,或者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