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盐的专卖(第3/13页)

另一个变化是灶丁的减少,这发生在除两浙以外的所有产盐区。1529年,两淮运司在册的灶丁有23100名,与14世纪的36000名灶丁形成了鲜明对比〔34〕。山东运司在1581年上报大约有灶丁20000名,而在王朝早期则有45220名灶丁。灶丁的减少不能用来说明实际劳动力的缩减〔35〕。有明一代,在盐业生产中不存在人力缺乏现象。上报灶丁数量不断减少,仅仅意味着国家控制的食盐不断流失。如果当时的人记载的生产能力不断稳定地发展确实可信的话,从事生产的劳动者实际上也是有很大的增长。好几位明朝官员猜测在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早期,两淮地区食盐产量是洪武时期的三至四倍〔36〕。

这些在16世纪仍然还保留下来的灶户,不仅人数较少而且通常都很贫困。当时的资料记述他们为维持基本的生活而劳碌。但是,其中有少数人变得十分富裕,被称为“豪灶”〔37〕。他们雇倩帮工并诱使其他在籍灶户为他们工作。自从余盐被允许出售之后,这些生产者通过有效地管理,进行各种合法与非法的交易。把盐业生产变成有利可图的行业,同政府争利。在16世纪晚期,一个灶户登记有30名或者更多的灶丁是很常见的事情,很可能还有更多灶丁根本就没有登记。

我们可以从山东都转运盐使司的定期灶丁编审中看到盐业生产人口的变化过程。在明朝前期登记的45220个灶丁来自13570个灶户,平均每户超过3个灶丁。1581年登记有20000个灶丁、2700个灶户,平均每户灶丁超过7个〔38〕。从明王朝建立到1486年,所有在山东登记的灶户只有一个人通过了乡试。而从那时到明朝灭亡,17个来自这样家庭背景的人实现了这种跨越。从1496年始,虽然灶户的数目更加减少,但是其中有12个人成功地在会试中考中进士;其中一个人就是高弘图(时间是1645年),他曾担任户部尚书和南明时的东阁大学士〔39〕。很清楚,并非所有登记的灶户都终身是体力劳动者。

因此,有证据表明一些“新贵”从灶户群体中升起。社会流动性,虽然本质上是好的,但是对于盐务管理而言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因为专卖制度是完全依靠对劳动者的直接强制剥削。灶户中出现了新的势力集团,有截取政府潜在收入的趋向。同时他们也对那些独立的生产者构成了极大的竞争,因为他们为了生存而不得不出售余盐。政府从灶丁那里征收食盐,不得不依照那些独立生产者的生产能力固定统一的税率,但这些独立的生产者却处于困顿之中。部分折成白银的盐课在16世纪不断减少。

虽然各个产区的税率并不相同,甚至各个盐场的税率也不同,但是各处却从未接近明初的3200斤[1]。1581年,隶属于两浙运司的上海盐场,每个灶丁课税银1.6两〔40〕。在山东的多数盐场则是灶课银0.6两。包括长芦和山东的盐场,灶户实际上用棉布和豌豆来纳课〔41〕。然而,在官方的记录中,盐课被重新记述为盐引数目,这样它们可以被合并在总的账目中。在向已经变成土地所有者的原来的灶户征收税粮时也有同样的做法。在两浙运司的仁和县,每丁灶课从最初的6石米[2]减少到1.44两白银,最终固定在0.333两〔42〕。这样名义上灶户的田赋优免远远超过了灶课。这引起了许多地方志编纂者的不满,其中一些人宣称名义上的灶户从荡地收取的田租对他们自己而言可以足够弥补盐课。这也就是两浙地区灶丁不同寻常地增加的原因,两浙灶丁由洪武时期的74446名增加到16世纪晚期的165574名,比其他各司灶丁总和还多〔43〕。很大一部分灶丁并非去生产食盐,他们发现多丁的好处在于缴纳人头税而有很多田赋优免〔44〕。

我们无法确知盐场中实际生产的每一个灶丁交纳的食盐数量,通过1567年的一份文件可以看出,两淮运司的灶丁进行分等,其课额在600斤到4600斤之间变化〔45〕。还有更多证据说明实际上的征收远远低于以上期望的标准。

由于商业利益,商人对盐业生产者的接管在后期才发展起来。何炳棣论证了清中期两淮地区“场商”的出现〔46〕。然而,一些证据表明甚至在1600年以前,盐商就通过向盐业生产者提供贷款而介入实际的生产过程〔47〕。甚至在山东都转运盐使司的官方记录中显示出一些商人,名义上是由灶户来生产,而实际上却雇佣外地的劳动者从事食盐生产〔48〕。

在河东运司,那里因为从湖水中捞取结晶盐而只需较少的资金投入,管理者同样发现对法定劳动力的使用也是缺乏效率。那里的工作是季节性的。一旦温暖的天气过去,开始下雨,盐就会溶解。无法预测的因素使得这种情况变得更加复杂。17548个灶丁必须从12个不同的州县征召而来〔49〕。为每年一次的大丰收而把所有人及时聚集在一起是件困难的工作。而且他们的工作效率很低,以致一位巡盐御史宣称“招募之夫,一可以当十百”。〔50〕

生产控制

在那些以日光晒盐的地区,控制生产的惟一办法就是巡缉海岸。然而,被佥派的弓丁、逻卒等经常与盐业生产者合谋生产私盐获利〔51〕。在明朝晚期,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被要求查没一定额度的私盐(第三章第三节),这个荒唐的规定显示了政府的控制是多么无能。

在那些煎煮海水成盐的地区,政府尽力对制盐所必需的设备进行控制。出于此种目的,盘铁由官方分发。在两淮地区使用的这种盘铁非常巨大,1529年的记载据说有的盘铁重达3000斤,每角花费26两白银。似乎在明朝前期盘铁已被广泛使用,因为1529年的报告显示到那时损坏的盘铁共321角〔52〕。

这些盘铁,大概有200至400平方尺,使用起来很不方便,容易破裂且替换昂贵。用这种方法获取的盐据说呈青色,其质量要比用较小的锅生产的食盐为差。似乎在1552年以后,少数盘铁得到了替换,因为灶户那时已经获准从江南引进一些锅,又在临近盐场的一个小镇——白塔河开场鼓铸锅。庞尚鹏在1568年总理盐政时,却认为在盐场出现的锅鼓励了私盐的生产,因为这使得每个人都可以获得食盐生产的必要设备。他在给皇帝的一份奏疏中指出有些灶户竟然拥有十口锅,每口锅一日一夜可得盐200斤。这样一个生产者每年具有生产将近400吨盐的能力,获得了大约1200两白银的收入。庞尚鹏认为,正是这些富灶成为私盐的主要来源。随后他建议关闭制锅作坊,严格控制制盐设备的生产者,登记所有现存的锅和贮存盐卤的砖池。私筑盐池将被查封〔53〕。这个建议即使得到实施,似乎也不会产生多大的影响,正如后来的人们所记述的那样,盐场仍旧同庞尚鹏所描述的情况完全一致。巨大盘铁的使用从未复兴。这段插曲只是表明了官方为了保护盐的专卖会毫无迟疑地采取限制性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