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二九章 流氓律师(第3/3页)

对于这一点,《左传》上的君子就这样评价了:这件事情上驷歂做得不地道,如果一个人对国家有贡献,那么就可以原谅他的一些过错。既然采用人家邓析的“竹刑”,那就不要杀掉人家。在这一点上,子产和游吉就做得很好啊。

【《邓析子》】

邓析,在春秋百家中被列为名家,但事实上他还是法家。邓析属于正邪之间的人物,他对中国历史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也树立了一些糟糕的榜样。

首先,邓析是个法律学家,刑法解释学的祖师爷,也是普法教育的先驱。他是中国律师或者代讼行业的祖师爷,同时也是中国法律出版业甚至整个出版业的祖师爷。

不过同时,邓析也充当了钻法律空子疯狂敛财,操纵诉讼,吃了原告吃被告的不光彩角色。

但是话说回来,如果没有人钻法律的空子,法律也就不会完善。

邓析,一个了不起的人,尽管他有自己的缺点。邓析,一个死得不冤的人,尽管他也作出了突出贡献。法律的精神就是这样,一码是一码。

邓析的“竹刑”已经亡佚,殊为可惜。

邓析著有《邓析子》,收于《汉书·艺文志》,也已经亡佚。现有《邓析子》被认为是后人伪托,价值不大。不过,伪书的结论不宜妄下。不论真伪,《邓析子》并非没有价值,其中有很多对现实有益的说法。

譬如,《邓析子》写道:“循名责实,君之事也;奉法宣令,臣之职也。”简单说,就是国君负责司法,大臣负责执法,二权分立。

再譬如,书中写道:“治世之礼,简而易行;乱世之礼,烦而难遵。”这一点,早已经被历史所验证。

此外,《邓析子》也讲道,并且有些话与《道德经》相重合,譬如“窃财者诛,窃国者为诸侯”,“圣人不死,大盗不止”。

《邓析子》虽然字数不多,可是字里行间还是能看出对现实社会的不满,颇有些春秋愤青的味道。

有趣的是,《邓析子》还讲解了悲哀喜乐和嗔怒忧愁的区别,很精到。具体讲解是这样的:为自己是哀,为别人是悲;为自己是乐,为别人是喜;为自己是嗔,为别人是怒;为自己是愁,为别人是忧。

所以,我们说节哀,不会说节悲;我们说偷着乐,不会说偷着喜;我们只能向别人发怒,不能向自己发怒;我们说替人担忧,却不会替人发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