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的反腐组合拳(第2/2页)

乾隆四十年(1775)以后,腐败公行,“州县有所营求,即有所馈送,往往以缺分之繁简,分贿赂之等差。此等赃私初非州县家财,直以国帑为夤缘之具。上司既甘其饵,明知之而不能问,且受其挟制,无可如何”。官场已经和市场无异,政务也变异为了商品。到乾隆末期,官吏的腐败堕落呈恶性膨胀之势。上自王公大臣,下至细微吏员,玩忽职守、敷衍怠政,“岁久相沿,几成积习”。

乾隆中期后,高官的恶性腐败呈现井喷之势,而且每一个落马的督抚都要牵出共同腐败的整省官员,乌纱帽一摘就是几十顶甚至上百顶。比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甘肃冒赈案、乾隆四十七年(1782)山东巡抚国泰案、闽浙总督陈辉祖案、乾隆四十九年(1784)江西巡抚郝硕案以及乾隆六十年(1795)的闽浙总督伍拉纳、福建巡抚浦霖案等等,案情都震惊世人。乾隆的反腐组合拳再厉害,也敌不过汹涌的贪腐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