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第2/2页)

元代科举考试中的民族歧视

蒙古族入主中原建立元朝后,实行种族歧视制度。把全国人民分成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包括契丹、女真、高丽等族)、南人(指南宋遗民)四等。地位最高者为蒙古人,最低者为南人。政权的主体是蒙古族贵族,从中央到地方的重要官职,都由他们担任;色目人以长于理财,多任财政、赋役等要职;汉人、南人则无论在政治、法律或科举考试方面,都备受歧视。

在科举上,蒙古人和色目人应考容易的左榜;汉人和南人应考严格的右榜。

正因为这种失败的民族政策,加上政治腐败,加速了元朝的灭亡。

乡试、会试、殿试

明清两朝科举的基本制度和考试程序大体是一致的,其中以进士科考试最为重要。进士科正式考试共分三级:乡试、会试和殿试。

乡试在京城及各省省城举行,三年考试一次,一般在子、卯、午、酉年举行,考期多在秋季八月,所以又称“秋闱”(闱指考场)。乡试的正副主考官一般由皇帝任命在京的翰林及进士出身的部院官充任。此外还有同考官,又称房官或房师,担负分房阅卷的任务。因为评阅试卷必须在考场的内帘(后堂)进行,所以又把同考官称为帘官,把担任同考官叫作“入帘”。同考官一般是从各省内调用进士出身的官员充当。此外还有负责监考、巡察及各种事务的官员,他们不得与内帘官接触,被称为外帘官。

乡试发榜在九月,此时正值桂花开放,所以又称乡试榜为“桂榜”。乡试考中的称举人,俗称孝廉,第一名称解元。乡试中举叫作“乙榜”,又叫作乙科。发榜后要举行宴会,宴请内外帘诸考官以及新科举人。

清朝除了按照常制举行的乡试外,每逢遇到皇帝生日、登基等庆典时,还额外有加科乡试,叫作恩科。有时出于军事、政治等原因,某几省乡试可能停数科不试,或一省只试数府、州、县,甚至乡试、会试在同一年举行,这些都属于变通例外之举。

会试和殿试是最高一级的考试,其中会试是带有决定性的考试,而殿试只定名次,不存在落榜的问题。

会试由礼部主办,在京城的贡院举行。会试一般在乡试的第二年,也就是丑、辰、未、戌年。考期多在春季的二、三月。故此会试又称“礼闱”、“春闱”。参加会试的是全国的举人,录取名额少则几十人,多时可达400余人。会试被录取的人,称为贡士,第一名叫作会元。会试发榜时,往往正值杏花盛放,所以又称为“杏榜”。

会试的主考官,在明朝前中期多以翰林官充当,明末又多以内阁大学士担任。清朝称主考官为大总裁,由内阁大学士或六部尚书担任。又有副总裁三人,由六部侍郎或内阁学士担任。另外还有18名同考官,以翰林院官员及进士出身的京官担任,称作“十八房考官”。此外还有各项执事官。

会试考场的各种规矩与乡试基本一致。清朝新录取的贡士,在殿试之前,还要进行一次复试。复试结果按成绩分为一、二、三等,这个等级对于以后授予官职有重要的联系。

殿试在会试后当年举行,时间最初是三月初一。明宪宗成化八年(1472年)起,改为三月十五。应试者为贡士。殿试名义上是由皇帝亲自主持,因此贡士在殿试中均不落榜,只是由皇帝重新安排名次。明清两朝的殿试都只考策问一场,出榜分为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第一名称状元、鼎元,第二名称榜眼,第三名称探花,合称三鼎甲。二甲赐进士出身若干人,三甲赐同进士出身若干人。二、三甲的第一名都称作传胪。一、二、三甲通称进士。进士榜称“甲榜”,或称甲科。进士榜用黄纸书写,故叫作黄甲,也称金榜,中进士即为“金榜题名”。

殿试在揭晓时,要在殿前举行一次唱名典礼,凡是通过乙榜中举人,再通过甲榜中进士而做官的人,叫作“两榜出身”。一身兼有解元、会元、状元的,叫作“连中三元”。明清两朝都有数人是连中三元的。

(张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