闾丘露薇:为何觉得行贿可以原谅?

还记得是2006年,香港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情:一所大学的教授,发现自己的信箱里面有一万元现金,一看才知道,原来是自己的博士生放的,希望教授能够把考题和试卷卖给自己。当然,教授报警,这位来自内地的学生最后入狱。在香港,行贿和受贿一样,同样也是严重罪行。

这件事情在香港引发很多议论,尤其是在校园里。香港土生土长的学生们都觉得不可思议,他们不是不敢这样做,而是连想都没有这样想过。他们想不通为何有人敢于这样公然挑战法律。原因很简单,用廉政公署前官员的话来说,就连幼儿园的小朋友都知道,行贿是不对的,不应该做。

一些来自内地的同学也觉得不可思议,认为这个教授不近人情,居然举报了,是不是害了这个学生。因为如果对内地有所了解,都知道在高校里面学生这样做是一种潜规则,即便是不接受,也不需要如此绝情。

听完这些讨论,我想,如果是我,我会怎样?当然,如果我是学生,我想也不会用这样的方法,廉政公署的广告看得多,相关的新闻看得多,知道不要说给公职人员好处是犯罪,就算是私营公司,为了达到目的而塞好处,也会被请到廉政公署喝咖啡,甚至被法庭判坐牢。2003年,一名香港的娱乐记者,为了获得一部电影的独家拍摄画面,给了保安三百元溜进片场,结果被判入狱三个月。

但是,如果我是收到钱的老师,我可能会在如何处理上有所犹豫,到底是把这当成罪行举报呢,还是把钱退回给学生,同时告诫一番?之所以犹豫,是因为我相信,来自内地的这位学生,可能真的不知道,在香港,行贿和受贿一样,是一种罪行。

于是,问题就出现了。如果不收钱不报案的话,未来这个学生就不会再使用这样的方法吗?难道她不明白,利诱别人犯罪,是一件无法让人容忍的事情吗?如果老师接受了,就会助长这种罪行的蔓延,哪怕别人不知道。因为这个学生未来还会继续使用这样的方法,同时,未来可能主动或者被动接受这种方法的老师又多了一个。

在行贿已经是罪行的情况下,如果知情不报,除了纵容罪行,其实也是在藐视法律。在法治社会,每个人都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做了,就要承担后果。所以,即便会犹豫,但是我会做出和这位教授一样的选择,正如他说的:“必须维护学术的尊严和正义的原则。”

我写了一篇文章,并且在微博上有不少讨论。原本我以为,这是一个常识,行贿本身就是一种罪行,必须和受贿一样“零容忍”。但是从网友们的留言,包括一些内地同行,都有不同的看法。

提到最多的理由:行贿是迫不得已,如果不行贿,可能连基本生活都受到影响,孩子上学,去医院看病,在别人都行贿的情况下,自己不这样做,连基本服务都享受不到。

20世纪60年代的香港也是这样的,去公立医院、政府机构,如果不给红包,就会受到刁难。但是,现在的香港已经不是这样了,不管是服务者还是被服务者,很清楚各自的定位以及权利职责。为什么香港做得到?就算所有人都这样做,错的,也不会变成对的。就算不敢反抗,但如此理所当然,是不是很不对劲?

还有一种理由,如果行贿者定罪,那就会减少举报的机会。其实就算行贿者不定罪,如果得到了自己的利益,有多少人会去举报?如果举报是因为对方收了钱不办事才去举报,用廉政公署前官员的话来说,这样的行贿者不处理的话,那他未来就会去贿赂其他人。

其实举报很多时候并不是来自于行贿或者受贿的人,而是周边相关联的人。这两天在新加坡,听朋友说起他女儿读书的学校校长被调走,接受反贪局的调查了。原因是有人怀疑,这位校长和一家旅行社有利益关联,每次学生外游,收费都要比其他旅行社高,而且一直找这家公司。朋友估计,举报的应该是学生家长,他虽然在去年已经觉得不合理,但只是让女儿退出学校的活动而已,并没有想到要去举报。而现在,回头再想,其实举报的好处,能够把可能的贪污罪行曝光,而曝光的结果,就是未来可以警醒其他人,而且让自己的女儿生活在一个更公平的环境里。

我一直记得香港的一名议员讲的一句话:在香港,我为何要请官员吃饭?商家请官员吃饭,联络感情,说到底是为了从对方那里谋取利益,这个利益远远大于他们的付出,因为官员手中有权。但是如果有一天,他们像香港的官员那样,没有办法直接透过批示给某个人好处的话,还有请客吃法送礼的必要吗?

所以,除了让社会具备共识:行贿受贿是犯罪,更重要的是制度设计,制约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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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闾丘露薇,著名记者、主持人,曾供职于凤凰卫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