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庸的恶,责任与良知

1960年5月1日,在逃的前纳粹分子,在犹太人大屠杀中扮演重要角色的阿道夫·艾希曼在阿根廷被以色列特工绑架,随后带回以色列。次年4月11日至12月15日在耶路撒冷受审,被判处绞刑。阿伦特以《纽约客》记者的身份目睹了审判的全过程,根据有关材料,写成《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一篇关于平庸的恶魔的报告》在杂志连续发表,引起轩然大波。

阿伦特的文章被普遍误解并遭攻击,主要集中在两个地方:其一是提出“平庸的恶”的概念,代替比前在《极权主义的起源》中提出的“极端的恶”的概念,将恶魔艾希曼平庸化;其二是指出犹太人委员会,众多犹太人领导人对大屠杀同样负有责任,这无异于拿自己的民族开刀,用阿伦特的话说,她揭开了“整个黑暗的故事中最阴暗的一章”。

在阿伦特的眼中,艾希曼并非恶魔,而是即使在今天看来也是“正常的人”。在第三帝国中,他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一个好党员,当然没有理由将自己看成是有罪的。他承认,他并非灭绝的组织者,他负责协调并管理将犹太人押往死亡营,只是执行“自上而下的命令”,忠诚履行职责而已。阿伦特写道:“从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我们的道德准则来看,这种正常比把所有残酷行为放在一起还要使我们毛骨悚然。”她认为艾希曼是“官僚制的杀人者”,因此同意法庭的判决;但是同时指出,艾希曼不是那种献身于邪恶的罪犯,而是一个缺乏思考,不具有判别正邪能力的人。在这里,她把罪犯与“平庸”联系起来,说:“艾希曼既不阴险奸诈,也不凶横,而且也不像理查德三世那样决心‘摆出一种恶人的相道来'。恐怕除了对自己的晋升非常热心外,没有其他任何的动机。这种热心的程度本身也绝不是犯罪。......如果用通俗的话来表达的话,他完全不明白自己所做的事是什么样的事情。还因为他缺少这种想象力。......他并不愚蠢,却完全没有思想一一这绝不等同于愚蠢,却是他成为那个时代最大犯罪者之一的因素。这就是平庸,......这种脱离现实与无思想,即可发挥潜伏在人类中所有的恶的本能,表现出其巨大的能量的事实,正是我们在耶路撒冷学到的教训。”

阿伦特强调“平庸的恶可以毁掉整个世界”,实质上是强调思考在政治行动中的意义。这正是她对于极权主义运动的基础一一群众问题的深入思考的结果。在极权主义运动中,为什么所有的人都跟着像希特勒这样一个独裁者跑了?为什么一个像纳粹主义这样的专制政体能够靠像艾希曼这样粗鄙、肤浅的人来支撑?在阿伦特看来,根本原因就在于整个社会缺乏批判性思考。

还有一个集体不抵抗问题。阿伦特发现犹太人委员会提供“遣送名单”,从中协助了纳粹的灭绝行为的主题,在审判中被故意回避了。她指出,犹太人领导人几乎都无例外地用某种方法,某种理由和纳粹合作。没有他们的积极配合,有计划的犹太人大屠杀不可能达到后来发生的那种规模。在报告中,阿伦特还列举了欧洲同家在德同下达驱逐犹太人命令后的不同反应,并做了分析。其中,丹麦、保加利亚、意大利并没有出现反犹主义;丹麦还公开表示反对意见,帮助隐藏和拯救犹太人,曾经将5919个犹太人运往瑞典。相反,罗马尼亚公民普遍反犹太人,甚至以自发大屠杀的方式屠戮犹太人,以致党卫军为了贯彻“以一种更为文明的方式”进行屠杀而不得不进行干预。阿伦特认为,罗马尼亚不仅是一个谋杀者的国度,而且是一个堕落的国度。她指出犹太人委员会没有在“帮助犹太人迁移与帮助纳粹驱逐他们”之间做出抉择,同样是一种“恶行”。没有个人的反抗,也没有集体的反抗一一对于纳粹在欧洲社会,不仅在德国,对几乎所有的欧洲各国,不仅在迫害者之间,而且在受害者之间引起的整体性的道德崩溃,她认为,耶路撒冷审判所提供的内容,是带冲击性的。

谁之罪?对于一个民族的空前浩劫的反思,阿伦特在这里留下的启示是,必须在法律犯罪与政治、道德上的责任问题作出区分,不但要从政治体制方面追究历史责任,还要从人性道德方面追究个人和集体的责任。所谓历史的反思,就是反思责任。正如究诘共同罪责一样,认为共同无罪也是不成立的。

关于阿伦特在艾希曼审判中表达的观点,诺曼·波特莱兹在一篇文章中的概括是准确的:“取代罪大恶极的纳粹, 她给我们的是‘平庸的’纳粹;取代作为高尚纯洁的犹太殉教者,她给予我们的是作为恶的同案犯的犹太人;而代替有罪与无罪的对立的,她给了我们是犯罪者与受害者的‘合作'。”对于一段苦难历史的批判反思,阿伦特是丰富的, 深刻的,但确实是惊世骇俗的。由于她,无情地撕破了一些政治体的卑鄙的伪装,撕破了人们借以掩盖自身的人性弱点的外罩,所以备受攻击和诽谤也是必然的。

革命,共和,公民参与

1963年,阿伦特的著作《论革命》出版。雅斯贝斯认为,此书是作者基于在美国的生活经历的产物,主题是政治自由和追求人的尊严的勇气;并且评价说,它的重要性并不亚于《极权主义的起源》。阿伦特认为,革命精神已经失去,她把这看作是现代人的悲剧,从而给予正面的阐释,把革命与共和联系起来,重塑革命精神。从中所体现的作为一个饱经极权统治迫害的知识分子的政治理想与不泯的激情,倘若拿来与后文革时代中国知识分子的“告别革命”的论调相比较,确实是很有意思的事。

在书中,阿伦特集中讨论了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她认为,两个革命都极其重视公共自由和大众福祉,但是美国革命并没有像法国革命那样限制公民的个人权利,它的成功经验表明,革命只能使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她指出,美国这个国家的确有它的特殊性,它所以能够避免极权主义的影响,就因为它不具备民族国家那种建基于历史和文化的统一性意义上的民族一体性,此外,也不曾出现如十九世纪欧洲社会那种具有强大内聚力的阶级结构,作为一个移民国家,原本就是一个大众社会。但是,美国与欧洲文明是同源的,这也是一个事实。在阿伦特看来,革命和宪法的制订,在总体上是革命过程中的两个不同阶段,美国革命的一个特点是,它并非一场突发的暴力运动的结果,而是始终依靠众多参与者普遍的协商和相互契约来发动、推进和维系的。阿伦特说:“革命的目的在于缔造自由。”美国宪法的制订与定期修正,就是建构和扩大自由空间,将自由制度化。倡导宪政建设,不能只是考虑秩序与程序的确立,而放逐了自由精神与公众参与;恰恰相反,阿伦特的关于以“评议会制”取代政党制和代议制,建立一个“参议国家”的近乎政治乌托邦的设想,都是以公众参与、公共空间的创建为主要内容的。她认为美国宪法体制的本质意义,并不在于保障公民的自由,而在于创建使人民能够由自己在政治上组织起来的自由,树立一种新的权力体系: 一、真正体现“权力属于人民”而非哪一个政党这一共和原则;二、联邦宪法体制不是采取主权国家的形式,保证没有主权的权力存在;三、通过各政治体互相平等,彼此约束,而非定于一尊,实行代替或兼并;四、民族既非政治体的基础,也就不存在历史和起源的同质性。在阿伦特看来,美国的开国者们在创建共和政体时,确曾将罗马的共和政体当作最早的范型,但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创建并非罗马的重建,而是新的罗马的创建,体现了一种延续以政治自由为第一要义的欧洲共和主义传统的创新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