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论罗马帝国崩溃后农业在欧洲旧状态下所受到的阻抑

自日耳曼民族和塞西亚民族侵扰罗马帝国西部以来,欧洲起了一个大变革,随着这个大变革发生的是,欧洲扰攘了好几百年。野蛮民族对原居民的掠夺和迫害,中断了城乡间的贸易。城市都成了荒墟,乡村亦无人耕作。在罗马帝国统治时很富裕的西欧,一变而为极贫乏极野蛮。在接连不断的扰攘中,那些民族的头子,占有或篡夺了这些国家的大部分土地。有人耕作的土地虽然不多,但要找一块没有所有主的土地,却不可能。一切土地都被吞并了;其中大部分是被少数大地主所吞并。

最初吞并荒地的危害虽很大,但有可能只不过是暂时的危害。这些土地本可通过继承或分割,把它们拆小。但长男继承法,使大土地不能因继承而拆小;限嗣继承法又使大土地不能因分割而拆小。

如果我们把土地只是看作谋生求乐的手段,和动产一样,那么,按照自然继承法,当然会把土地像动产一样,分给所有的儿女。因为每一个儿女的生计,都为老父所同样关心。罗马人就是采行这种自然继承法。他们不分长幼,不分男女,只要是自己养的,就可以继承自己的土地。他们处分土地的方法,和我们现在处分动产的方法一样。不过,当土地不单被看作谋生的手段,而是权力强弱所系的时候,就被认为以不分割而专归于一人比较适当。在那些不安全的时候,大地主同时都是小贵族。他的佃户,便是他的隶属。他是他们的裁判官,是他们和平时代的立法者,亦是他们战争时代的领导人。他可任意进行战争,对邻国作战,有时对国王作战。在这种状态下,一个地产是否安全,其中居民有无保障,都取决于它的大小。把一个地产分拆,无异于把它破坏,换言之,无异于把它拆开来,使各部分都容易受强邻的侵蚀吞并。所以,适应着当时这种情况,在地产继承方面,长男继承法,慢慢(不是立即)盛行起来。为了同一理由,君主国通常亦由长男一人继承。虽然最初并不总是如此。为君主国的安全与权力考虑,国土宁可不加分裂,宁可在诸儿女中选择一个人来单独继承。但选择谁呢,那样重要的一件事,当然要郑重规定一个普通规例,使选择不按个人资质好坏这个不大可靠的区别,而按某种明白的无可争论的标准。在同一家庭的各儿女中,除了性别与年龄,再没有其他无可争论的区别了。根据一般经验,男性比女性好,而在其他一切条件相等的场合,年长的比年幼的好。长男继承法就这样成立了。而所谓的直系继承亦从此发生了。

一种法律在初成立时,都有环境上的需要,并且,使其合理的,亦只是这种环境。但事实上,往往产生这种法律的环境已发生变化,而这种法律却仍继续有效。今日欧洲,仅占领一亩地的小地主,其安全已无异于拥有千万亩地的大地主。产生长男继承法的环境大变了,长男继承法却依然存在。由于在各种制度中,这种法律是最宜于保持贵族尊严的,所以,今后会再行几百年也说不定。但事实上,除了这一点,长男继承法也就没有一点儿不违反大家庭的真实利益了。这个权利,因为要使一个儿子富裕,就会使其他儿子陷于穷困。

限嗣继承法是长男继承法施行的自然结果。它的采行,旨在维护由长男继承法导引出来的直系继承,以及防止由于子孙不肖或遭逢不幸,一部分遗产在赠与、遗让或割让名义下旁落的危险。这种法律,罗马人是全不知道的。法国有几个法律家,虽然喜欢以今制附会罗马古制,实际上,罗马人所谓预备继承人预定法和嘱托遗赠法,都与限嗣继承法迥然不同。

在大土地财产仍为诸侯领地时,限嗣继承法或许不是不合理的办法。像一些所谓君主国的根本法律一样,这种法律可以使许许多多人不致因一人轻举妄动而遭殃。但今日欧洲各国,大地产和小地产已同样受国法保护,所以,这种法律就变得再荒唐不过了。这种法律的制定,根据一种根本错误的假定:即对所有土地及其他一切所有物,人类的各代后裔,没有同等的权利,当代人的所有权,要被五百年前祖宗的心意所限制。在今日的欧洲,实行限嗣继承法的地方还很不少。在贵族血统仍是享受民事或军事荣誉的必要资格的地方,限嗣继承法尤其牢不可破。限嗣继承法被贵族认为是保持充任大官爵的排外特权所必要的手段。这一阶级既夺得了一种超乎其同胞之上的不正当的利益,却又担心自己的贫乏会受人讥笑,以为应当再享有另一种不正当的利益。据说,英国习惯法很厌恶世业世禄的制度,因而,和欧洲其他各君主国比较,世业世禄的制度在那里比较受限制。虽然在英格兰,世业世禄的制度也还未完全废除。据说,现在苏格兰,有五分之一以上(也许是三分之一以上)的土地,仍受着严格的限嗣继承法的支配。

在这种情况下,大面积的荒地不仅为少数豪族所兼并,而且永无再分散的可能。事实上,大地主又不常是大改良家。在产生这种制度的混乱时代,大地主的精力,几乎全部用来保护已有的领土,扩大自身对邻国的管辖权和支配权。他们实在没有余暇来开垦和改良土地。后来和平了,法制的确立,秩序的安定,虽然使他们有余暇,但他们一般没有心思耕垦土地,并且常常没有必要的财力。如果他一身一家的费用,超过了或恰好相等于他的收入(这是极常有的现象),他就没有资本可以投在这种用途上。如果他是一个经济家,那么,他又通常感觉,与其用一年的节省来改良旧的地产,不如用来购买新的地产比较划算。改良土地,像各种商业计划一样,要获得利润,不斤斤计较小节省小赢利是绝对不行的。但生在富豪人家的人,即使天生是好俭朴的,亦不大能够做到这一点。这种人的境遇,自然而然地使他更注意悦己的装饰,而不注意自己没有多大需要的利润。他自幼就养成了饰衣裳、盛车马、崇居室、丽陈设的嗜好。他已经养成了这种习惯。即在想改良土地时,这种习惯所涵养的心理仍会支配着他。他也许会把住宅附近的四五百亩土地大大装饰起来,花费比该地改良后所值大十倍的费用,终而发觉如果对他所有全部地产都照样改良下去,那就即使毫无其他嗜好,恐怕也会在没改良十分之一以前,就耗尽他所有的财产。现在,英格兰和苏格兰自封建的无政府状态以来,有些大地产继续在少数人手里至今没有改动。把这些大地产与邻近的小地产比较一下,你就不需其他论证而相信大地产是怎样不利于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