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检察官的论点(第2/2页)

他抬起幸子的脸,确认她已无生命迹象,由于房间昏暗及情绪激动,当时并未注意到衣服上沾到了幸子的鼻血及呕吐物。他害怕关灯会使其他住户起疑,按下了墙上的开关,开灯后才离开房间。

这自白与同大厦住户小野惠美子指出的,七点十分时枝村幸子家中并未开灯,及其他住户于十一点看见房内亮灯,直到隔天早上都未再关灯的情形完全符合。

——检察官娓娓道来。

然而,被告于移送检察院侦讯后改口翻供,宣称遭到警方拷问,警方则是全盘否认。

被告在面对受到何种拷问此一问题时,表示刑警于讯问时并未行使暴力,但口气凶狠,像是随时可能拳脚相向,使他产生严重恐惧。负责侦讯的警官更是频频劝他认罪,劝他在这里不管怎么顽强抵抗,也只是拖延时间,还可能影响检察官形成不利的心证。法院自会裁定你究竟是不是清白,就算真的犯案,如果不是罪证确凿,法院也只能判处无罪。你难道不想早点回家,回到工作岗位,在社会上活跃吗?他因此心动,供出不实的自白。

被告称由于有生以来首次遭到警方拘留,日以继夜的讯问使他身心倶疲,夜间讯问更是由傍晚六点持续进行至翌日凌晨两点。他的神志恍惚,身体虚弱,唯恐总有一天会因无法自制而发狂。

他想早点回家,重新开始工作。不只是因为对工作的执着,更是担心工作一荒废,家中收入没着落,妻子无以度日,因此决心尽早离开这个地方。

他心想既然自己没有犯案,法院开庭审理后,定能还他清白。他有律师相助,也坚信法官大公无私,于是在警方面前做出违心的自白。供述如出现与现场状况不符的情形,负责侦讯的警察亦会适时提供指导,警方则矢口否认有此一行为。本人(检察官)自调查以来,被告始终坚决否认犯案,但综合各项物证及情况证据,经客观且科学的判断,认定被告于接受警方侦查时所提供的自白,具自愿性及真实性。

此案无疑为被告冈野正一所为,他明知被害人为朋友的未婚妻,且婚期将近,却因事不如己愿,愤而杀害无辜的善良女性,即使是一时激动,亦无审酌犯罪情状的余地。

检察官的论述大致如上,一审即全面采纳检察官的主张做出判决。

一审检察官为小久保重一检察官。

小久保检察官负责此案,常由检察院大楼一楼(地方检察院),上至高等检察院与东京高等检察院检察官丸冈房雄检讨案情,但非请求指示。地方检察院检察长与高等检察院检察长讨论过后,认为可“参考”高等检察院的意见,建议小久保请教丸冈的看法。

小久保检察官认为此案案情胶着,被告先是向警方供称犯案,后又翻供,由过去案例可知,这类案件多不会在一审定案,被告通常会再提起上诉,而且可能性极高。

如此一来,二审检察官的态度不宜异于一审检察官。且一审检察官坚持有罪,二审检察官却抱持不同论点,亦会造成外界质疑检方立场摇摆不定。因此在关于证据,事实认定,及价值判断方面都需避免产生矛盾。检察官以公益代表人身份侦查犯罪,审判过程中不应态度分歧,须看法一致,自成一独立体系。这检察一体的原则与国家的权威息息相关。

一审开庭审理后,地方检察院的小久保重一检察官与高等检察院的丸冈房雄检察官更是频繁商量,而丸冈检察官的办公桌就正对着桑山信尔检察官。

桑山的资历较丸冈深,但在处理承办案件时,若非对方主动前来咨询意见,双方实为互不干涉。他们各自接受检察长及副检察长的指挥,不介入其他同事负责的案件。

桑山与丸冈的关系称不上密切。两年前自仙台高等检察院调来的丸冈发丝稀薄,眉毛疏而淡,颧骨突出,一笑就皱鼻,平常则是目光炯炯的魁梧大汉。办案时,他讲求的是理论。

纵然无人询问桑山对于冈野正一涉入的这起命案有何意见,他却自案件发生当时便高度关注,并且积极取得审判记录,再三详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