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第2/2页)

“即便如此,我还是觉得我们应该低调一些,不要再引起更多的注意了。我们应该缓一缓,等斯卡夫朗一案的风波过去,再开始审理大案子。就算您要求撤换,也不会有人瞧不起您的。您可以说自己对科学技术类的案子不熟悉,觉得换个法官能处理得更好。下周一就要召开审前会议了,趁现在抽身正合适,否则就陷得太深了。”

我向后靠在椅背上,细细地打量着他。这个请求实在太奇怪了!作为专职文员,绝不会仅仅因为对舆论稍有担心就恳求法官从案件中申请撤换。

他用湛蓝色的眼睛盯着我说:“请您考虑一下,这对我来说意义重大。”

“好。我会考虑的。”我撒谎说。

“谢谢!谢谢您!”

他站起身来,我又对他微笑了一下,内心却觉得空落落的。在共事的四年中,杰里米一直对我忠心耿耿。可是,我不仅无法满足他的要求,而且我也不能坦诚地对他解释个中缘由。

等他离开,我便开始给他写电子邮件,说我很尊重他,也很珍惜我们的同事情谊,但是我不能临阵退缩,因为这是我身为法官的职责。然后,我把这封邮件设置成明早8:37定时发送。

这样,起码看上去我还是考虑了一天的。

杰里米走后,大约又过了半个小时,敲门声再次响起。

这回便是琼·史密斯了。

史密斯夫人是一个一丝不苟的人,十分注重细节:穿在她身上的衬衣,就连最上面的扣子也扣得严严实实。

她的丈夫多年前就离开了她,早在我们开始共事之前,她的孩子也长大了,都去了别的城市生活。每当我问起她上周末做了什么,她都会说她在教堂做了礼拜,还会跟我讲她听到的布道。如果她心情不错,你也许还会听到她哼曲子,哼的肯定是唱诗班唱的赞美诗。

从我宣誓就职的第一天起,她就一直担任我的助理,但是她从来没有直接喊过我的名字。虽然我已经反复跟她说,不要那么客气了,但她就是不听。我估计,在她看来,我的名字就是“法官”。最后,我实在是没辙了,只得妥协。不过,我也有自己的对策:如果她不改口,一直叫我“桑普森法官”,那我也尊称她“史密斯夫人”。

于是,在听到敲门声后,我便应道:“请进,史密斯夫人。”

“我来是想提醒您,帕尔格拉夫案有新文件入档,”她说,“是一份原告申请初步禁令[1]的紧急动议[2]。”

当她提到“帕尔格拉夫”时,我心里一惊,但是面上却不动声色,只是简短地说了一句:“谢谢。”

“需要我给您打印出来吗?”

“不用了,我在电脑上看就行。谢谢。”

她没再说别的,走的时候顺手带上了办公室的门。

既然这是一份紧急动议,那么我得在数小时内就做出回应。我的第一反应是给杰里米打电话,几乎每次遇到这类问题,我都会咨询他的意见。但是现在不行。他会以此为理由,继续说服我把案子交给其他法官审理。所以,我只能自己考虑这份紧急动议在全局中的意义,以及这份动议背后所隐藏的原告的诉讼策略了。

这份动议提交的时间点非常可疑。希曼斯完全可以在递交原始诉状的时候一并提交初步禁令的申请。但是,他却按兵不动,一直等着。也许他是想借此施压,来达成庭外和解。第一步,提交诉状,第二步,将上诉信息透露给新闻媒体。现在到了第三步:申请禁令救济[3]。如果这一步成功了,那么阿波提根制药公司的股票会跌得更惨,巴纳比·罗伯茨在股东之间就成了众矢之的了。

这一切都表明,希曼斯应该不是策划绑架的人。如果已经把法官玩弄于股掌之间了,那又何必要费心费力地寻求庭外和解呢?

我想不通的是,阿波提根制药公司为何没有进行庭外和解。为什么不干脆拿出五百万美元给丹尼·帕尔格拉夫来息事宁人呢?对于像阿波提根这样的财富500强公司,区区五百万只是小菜一碟,根本不足挂齿。

可是,阿波提根并没有这么做。为什么?说不定是因为公司里的高层已经牢牢地掌控了法官,所以他们根本无须进行庭外和解。

在浏览这份文件时,我发现巴纳比·罗伯茨竟然在无意间给希曼斯提供了有用的素材。该动议中引用了这位首席执行官在接受《华尔街日报》时的发言:“我们绝不会让一个人无聊的白日梦阻碍这项造福人类的产品走向市场。”这样一来,原告就有了申请紧急禁令救助的基础,因为被告亲口承认了将会继续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在专利侵权案中,初步禁令若能得到批准,则预示着申请禁令的原告有了更大的胜算。对于当事各方来说,这是一个不言而喻的暗示,意味着法官认为原告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我一边翻阅归档在这个案件下的所有文件,一边认真考虑案件的是非曲直。突然,我停住了。没错,身为法官,我有自己应尽的职责。

但是,作为父亲,我的职责更为重大。我绝不能批准这条禁令。虽然我不知道究竟是哪一方绑架了爱玛,但是我知道,如果我批准了原告的禁令申请,那么阿波提根制药公司就非常有可能会争取庭外和解。而庭外和解是不需要法官的,当然也就不需要法官的孩子了。

既然如此,就不必多想了。我下定决心,开始起草对这份紧急动议的决定,准备驳回罗兰德·希曼斯的申请。

快写完时,我的手机突然振动了。那个900的号码发来了一条短信:

下午三点准时批准那条申请禁令的动议,否则某人的眼球就不保了。

[1] 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法院在法律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没有宣布之前下达的禁令,目的是限制当事一方继续采取某种行为或强制当事一方继续采取某种行为,直到案件宣判为止。如果最终被禁令约束的一方败诉,那么该禁令通常会由暂时性的初步禁令转变为永久禁令(permanent injunction)。

[2] 紧急动议(emergency motion):在美国法律中,动议是一种用来申请决定的程序手段,用于请求法官对案件做出某种决定。在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以提交动议,但法院需要至少五个工作日审议并对动议约束方下达动议通知书。紧急动议是一种特殊的动议,不受上述时间限制,需要法院迅速做出决定,以避免产生不可弥补的损害。

[3] 禁令救济(injunctive relief):即前文提到的初步禁令,在专利案中表现为防止被告方进一步侵权的禁令,是法院给予原告方的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