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义务征兵制说明(第2/2页)

征集云者,使抽签既定之人,入营服役也,旅长实负其责,及期,巡行各处,一以确定壮丁之可以服役与否,二以分别各人编入步骑炮工各种兵,三以规定补充役中之可以征集受教育者,各编册籍,以报诸军,每年十一月一日,各民按照布告之所定,自投到于征募区司令部,各队派员迎率之以归。

是四者,年一为之,周而复始,其册籍有一定之方式,其事务有一定之期限,其权限有一定之范围,丝毫不容其稍紊,而征集事务,乃告终结也。

召集事务,大致别为二,曰平时之准备,曰战时之实施。平时准备,则政府示其召集之要纲,以颁诸军,军长准之,定其召集之人员,以颁诸征募区司令官,区司令官乃订成各县之召集名簿,及召集令,以送之县,县别存之,召集令者,一人一纸,记其姓名、住址、召集之地点,惟时日则空之以待填也,而凡交通之关系,旅行之时日,集合之地点,监督指挥之人员,无一不豫为计划,以免临时之仓卒也,实施事务,则元首以动员令行之。政府以颁诸军,军以颁诸,(1)地方长官,(2)各宪兵警察队长,(3)各部队长,(4)征募区司令官,司令官以达诸县,县记载其时日,以颁诸村,村以达诸各人,各人之受令也,乃按照令内所规定之时日,地点,道路,以至于召集事务所,各部队先期派员迎之,率以归于队,而地方官吏,及警察宪兵,同时布监视网,以监督之防逃役也。

监视事务,亦大别为二种,一为入伍前之监视,一为退伍后之监视,入伍前之监视,则人民自十七岁起,即有受监视之义务,若迁移之必须报告本区也,若旅行之必得许可也,皆是也,退伍后之监视,一为复习,复习者,退伍后复召之入伍,使习之期不忘也。在豫备役中至少二次,后备役中至少三次,每次必于农隙期,自三周至六周不等。一为点名,就本地征集之,检查其体格及职业,以验其适于军事之程度也,凡此者,皆所以为战时召集之准备也。

是故征兵之要件有五,五者不备,不足以言征兵也。一曰征之能来,二曰来之能教,三曰教之能归,四曰归之能安,五曰临战焉,一令之下,应声而即至。五者若贯珠然,一不备,不足以成今日之征兵制也,图示之如左。

征之而来,则行政能力,于是征焉,是故谓民智未开,不可以言征兵者非也,其在德法诸国,习之百年,而厌忌兵役者,代有所闻,小民难与图始,当然者也,谓户口未清,不可以言征兵者,亦非也;征兵之倡始,皆在国难张皇之际,日德诸国,当其始,行政机关,犹在草创,遑论户口?是故征兵之难,不难在民间之忌避,而在政府之决心,不难于条例之公布,而难于律令之彻底力,故欲行征兵者,必以整理地方之行政机关,为第一步。

征之来矣,尤贵乎教,则军队之责任焉(教育一项待后专章),就征兵之范围言,有二要件,无熟练之弁目者,则教不足以入其微,无强固之将校团,则力不足以举其重,是也。弁目所谓亲兵之官也,与兵卒共起居。教育之期,长不过三年,短者二年耳,是二年中,使其习之于手,记之于心,盖有视乎随时随地之指点,是非将校之力,所能及也,而弁目之效著矣。兵卒同出于一区,其乡土之观念强,故团结力大,固也,顾用之得其道,则可为精神固结之基,用之不得其道,则即为指挥困难之础。义务兵役者,聚国民而为一大团体也,其量大,其质重,非有全国统一之将校团,则离心力大,不足以举之矣,法国共和政府之初元,乃至有以此区之民,充彼处之兵者,其苦心益可见也[3]。是故征兵制也,弁目久役制也,将校团制也,三者皆若连鸡之势,不能舍其二,而独行其一也,故欲言征兵者,必以改良军队教育,为第二步。

教而能归,归而能安,则有涉于国民生计之大本,不可以习焉而轻视也,盖军队以国防之故,驻扎地常在通都,而都野间之生活程度,则相差至大,兵卒于一二年间,习为华美,即有厌薄固陋之意,法国近有倡言军队食料太美者,德国则每周授兵以农事智识,盖咸以兵不归农为大戚,而思力有以矫之也;且田园有荒废之虞,工商业有中绝之患。故征兵者,始焉既强之使来,继焉,又必强之使去,不愿来,犹易处,而不愿去,则难处也。勉强行之,则相率而流亡,匪独不能临难时招之即来也,其祸更有不可言者,故欲言征兵,必以注意国民之生计,为第三步。

若夫一令之下应声而集,是则征兵之最后目的,管子所谓“内教既成,令勿迁徙”者也,盖必平时之监视严密,计划周到,而临事之征调,始能有秩序而迅速也。各国今日,则自命令下付之方,旅费取予之法,应到之地,应往之路,应用之车船,无不一一豫为规定,而警吏宪兵,则各设其网,以周流巡视乎其间,各机关各人,各有一定之每日行事表,夫而后当开战之日,全国国民,不震不惊,寂焉各行其所是,不相扰而益相成,呜呼,极人间之能事矣,故言征兵者,必以战时能圆满召集编入军队,为最后之目的。


[1] 预,下同——编者注。

[2] 即戈尔茨,下同——编者注。

[3] 怕造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