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军事教育之要旨(第2/3页)

达尔文著《物种论》[2],于军纪二字,独得至当之解释曰,“有军纪之军队,其较优于野蛮之兵卒者,在各兵对于其战友之信任。”此坚确之信任,实为真正军纪之根源也。凡兵卒之有经验者,皆知其将校,无论当何种时节,必不离其军队以去,一队犹若一家然,除共同之利益外,他无所思,虽危险之际,亦不为之稍动,此则达氏[3]之所谓信任之原也,有此信任,故兵卒虽当敌弹如雨,犹泰然有所恃而无恐。

法者,一种军纪之补助品也,人欲之炽,则借法以抑制之,而用法尤贵严贵速,然不过一方法,非其根本也,躬行率先之效力,则有大于法者,故兵卒见官长之服从官长,如彼其恭顺也,则从而效之,且不仅服从已也,尤贵对于职分而起其嗜好心,德之士官,皆使习为兵卒之勤务,即于简易之事,而发动其职分之观念,且兵卒亦知上官之出身,初亦与己无异也。

德国凡勤务之细件,极其精密,非墨守成法也,非夸其知识也,所以发起其勤务之嗜好心,即尽职之观念是也,学术教练之外,尤贵乎志意之锻炼,而清洁也,秩序也、精密而周到也,不谎言也,皆为整肃军纪之一法也。

委任被服粮食诸事于将校,其主旨非出于节俭,盖所以图上下间之亲密也。仓库也,厨房也,寝室也,将校日日服其勤务,而为军纪柱础之连长,自然成为一连之父,而军队中于是有“长老”之称,是名也,则含有至深之意在也。

忠实于职务之外,尤当有共同一致之志操,德军之成立,此志操实为其根本,大战中法律之所不能禁,监视之所不能及,而此共同一致之志操,则犹发生其秘密效力,名誉与职分交为激奖,而发挥其最后之武勇焉。

昔年之战,凡关于共同之利害,或敌有可乘之机,则我军虽弱,亦必取攻势者,职是故也,闻最近军团之炮声则驰援,陷必死之境,犹能确信其同志者必且继续我志,而收其功,而上自司令,下迄少尉,无不为同一之思量,为同一之行动,此则德国所谓军纪之效力也。

军纪者,无形者也,保全之,则有待于有形之要件,第一则平时编制之单位,不可于战时破坏之也,由各师选拔最精之三营而组织一团,其能力决不能如平时固定一团之大也,其在德,地域人情之不同,而操纵之法亦互异,故临战以不变单位为原则。

第二则退役之预备兵,必召集于原受教育之队也,预备兵之于本队也,有旧识之僚友,有旧属之官长,常以在其队为自己之光荣,而一队之名誉心生焉,故动员计划,虽极困难,尤必原兵归原伍为原则。

此外则有一无形之军纪,则将校智识作用之一致是也,一军之智识不一致,则行动即不一律,法之共和军队,皆志士仁人,感国难而集合者,然平时于智识,未尝经一致之训练,而军纪即因之以弛,然此种训练,决非强以规则,要在识其大纲,而得一定之方向,有此智识之军纪,然后主将能信任其部下,部下独断专行之能力发达,而战胜之主因得焉,故将校之出身首贵一致,将校一部分自队中升入,一部分自学校毕业,而杂糅焉,决不能望其行动之一致也。

(四)军与国之一致 则全军一贯之爱国心是也,夫爱也者,情之根于心,而丽于物始显者也,无我而有物,则爱之源不生,无物而有我,则爱之义不著,物我有对待之缘,而爱之义始者,国也者,名词之综合而兼抽象者也,说其义,既更仆不能尽,而民之于国也,则犹鱼之于水,人之于气,视之而弗见,听之而不闻,日用而不知者也,虽欲爱之,孰从而爱之,圣人有忧之,则有术焉,使国家有一种美术的人格之表现,而国民乃能以其好好色之诚,而爱其国,是故爱国之心不发达,非民心之无爱根也,表现之术,有周不周也,人格之表现最显者,为声音,为笑貌,视之而不见,于是有国旗焉,听之而不闻,于是有国歌焉,闻国歌而起立,岂为其音,见国旗而致敬,岂为其色,夫亦曰,是国之声,是国之色也,有国旗,有国歌,而国之声音笑貌见矣,此为第一步之爱国教育,最普及者也。人格表现之较深者,为体段,为行动,于是有地图焉,则国家之体段见矣,于是有历史焉,则国家之行动现矣,是故读五千年历史而横揽昆仑大江之美者,未有不油然而兴起者也。有历史,有地理,而国家之影,乃益状诸思想,而不能忘矣,是为爱国教育之第二步。虽然,犹其浅也,犹其形也,而未及乎人格精神也。呜呼,自共和以还,盖尝手法国之操典,而三复之矣,求其精神教育之根本,而得一“自我”即国家人格之精神代表说也[4],人未有不自爱者,国也者,“我”之国也,而爱之义以著,故法国以名誉,与爱国并提,名誉者,自尊之精神也,德国以忠君与爱国并提,忠君者,克己之精神也,是故君主国以元首为国家人格之精神代表,而要求其民也,以服从,以自牧,若曰服从其元首,即爱国之最捷手段也,客观之教育也。共和国以自我为国家人格之精神代表,而要求其民也,以名誉,以自尊,若曰发达其自觉心,为爱国之根本也,主观之教育也。故国家于声音笑貌体段行动之外,尤贵有一种民族的传统精神,以为其代表,而爱国教育,乃可得而言焉。然德国虽以服从为主体,亦决不蔑视其个性,德之操典曰,战事所要求者,在有思虑能独立之兵卒,能于指挥官既毙以后,依其忠君爱国之心,及必胜之志意,为自动的行动者也。法国虽以个性为主体,亦决不疏忽服从,故法之操典曰名誉与爱国心,所以鼓舞其崇高之企业心,牺牲与必胜之希望,所以为成功之基础,而军纪与军人精神,则保障命令之势力而事业之一致也。

明乎是四者,而军事教育之要纲得矣,犹有数事所当知者,一为战争之特性,一为时间之效力,一为习惯之势力。

战争之特性有四,曰危险,曰劳苦,曰情状之不明,曰意外之事变(格洛维止[5]之说)。危险,故有待于精神之勇,劳苦,故有待于体格之健,与忍耐力之强,情状之不明,故有待于判决之了澈,意外之事变,则有待于临机之处置,与积气之雄,凡此四者,上自将帅,下迄兵卒,皆同受之,而位置愈高者,则要求入于精神领域者愈深,而困难亦愈甚,此平时所贵乎修养磨练也。

凡人习一业,久之久之,忽得一自然之要领,有可以自领略,而不可以教人,可以意会,而不可以言传者,艺至是,乃始及纯粹之境,乃始可用,是名曰时间之效力,其在军事,其功尤显。盖兵之临战,其危险足以震撼其神明,失其常度,此时所恃者,唯平常习熟最简单之行动,以运用之于不自觉而已,故兵卒教育之最短时期,为四个月,而兵役则无有短于二年者。盖教育虽精密,亦必有待于时间之久,而始发生效果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