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义务民兵制草案释义

义务民兵制草案者,法国前社会党一首领卓莱氏采瑞士之义务民兵制度,案诸法国国情而改良之,欲以提出于议院者也。为鼓吹此种制度,乃著一书曰《新军论》,一名《国民防御与国际和平》,其大要,以为吾人确信战争为一种罪恶,吾人确信侵略主义必终失败,虽然吾人乃日日在被战争侵略威胁之中,呜呼!此法国战前之形势,抑何与中国相类也。又以为国民为军事上负至大之牺牲,而究其实质之所得,乃适相反,是自杀也。此则中国今日形势,虽较法犹为过之,而不知其几倍者矣。

卓莱氏以反对战争之人,而生于不能不战之国,方欧战之初起,拟往比利时开万国社会党同盟大会,用全欧罢工政策,以阻止战事之发生,而法人乃激于敌忾者,以其主张和平反对之,卒为狂汉刺死。时千九百十四年[1]九月一日也,志士多苦心,此之谓矣。然其《新军论》,于法国之自卫主战及方法,深切著明,欧战后不胫而走全欧,今英德二国,尤乐诵其书焉。

世界各强国之军队事业,姑无论其为侵略为自卫,其朝夕之所岌岌遑遑者,盖实为教育一事,平时之法令章制,亦大多数根据于是,此草案则亦一种教育方案也,彼其责任,即实行此方案责任者,义属诸民治方面者盖较军人方面为尤重,谓之为武人之文化可,谓之为文人之武化,亦可也。

抑愚尤有感焉。卓莱氏以政党之魁,而对于兵事上知识之完备,眼光之正确,专门家且惭焉。则信乎法国议员之可以任陆军总长,而赳赳者乃悉降心焉。盖惟政治家教育家等能共负此自卫国难之责,不以此至难之业,至高之名誉,专付之军人,而后武人偏僻之见可以消,专横之弊可以免,呜呼!此亦一治本之策也,世之君子,盍其念诸。

义务民兵制草案(法社会党首领卓莱氏拟)[2]

第一条 凡健全之民,自二十岁至四十五岁,皆有协助国民防御之责,自二十岁至三十四岁为常备役;自三十四岁至四十岁为后备役;自四十岁至四十五岁为守备役。

第二条 常备役人民组为若干师,各师按其所辖之地段,组织其征募区,各师组织以若干步兵团为主,而辅之以骑兵队,炮兵队,及工兵队。步兵团分为若干步兵营,步兵营更分为若干步兵连,骑兵团分为若干骑兵连,炮兵团分为若干炮兵连。

第三条 按人民之居住地段,划定军队之初级部队,每初级部队人员,以于同一地段内征募之为常例,然无论何时为充足骑炮工等特种兵之初级部队人员起见,得扩充此征募地段,但以不超过其师团之征募区为限。

第四条 常备兵之教育,凡三种:曰儿童及青年之预备教育,曰新兵学校之教育,曰定期召集之教育。

第五条 预备教育,为自十岁至二十岁之儿童及青年而设,其主旨不在造就一军事速成生,而在夫致其身体之健康与活泼。其方法,先教以徒手体操,各种步伐,协同动作,敏捷及巧妙的游戏,射击练习等;然后按顺序,教以击剑乘马等,俾与日常之合规操作相融习,期以激发其竞争心,以期随各人之天禀,而发展其机能之力,以期疗治,或预防其身体之损坏。负管理及检查此生理的教育之责者,为所属部队之军官及下士官;为官立私立各学校之教员;为地方医生;为三十人军事改良顾问会,此三十顾问由各团征募区以普通选举选出之,所以代表各种兵者也。

凡青年乘马须于教员指导之下行之。

凡教员为克尽此生理的教职计,须在师范学校受过特别的教育。

凡儿童及青年被召集演习时,为其家族者,须教训其子弟,周慎热心以从事。儿童及青年之懒惰性成者,将科以种种刑罚,或于一定期间内禁止其从事公职,或延长其新兵学校之在学期间。

对于最热心最进步之个人及团体,奖赏之,褒扬之。

第六条 凡青年满二十岁至二十一岁时,则使其入最近卫戍地之新兵学校,按其兵种,或教以步兵连演习,或教以骑兵连演习,或教以炮兵连演习,学期皆以六个月为限。

此六个月教育,或一次受之,或前后两次受之,然两次分受时,须于一年以内完了之。受此教育之召集时机,须注意选定之,以能于野外演习,利用各种地形为度。

由新兵所形成之教育团体,非为一有机的且常设的部队,新兵教育受了之后,则各散归如第三条所述初级部队之居住地段。

第七条 常备役人民于新兵学校毕业后,尚有十三年之勤务;十三年中召集从事于演习者凡八次,四次为小部队演习,四次为大部队演习,两者更番举行,是为常例。小部队演习期限凡十日,于其本地或本地邻近举行之,大部队演习期限凡二十一日,于较远之地及军队野外暂驻所举行之。

军队野外暂驻所须增设之,俾四倍于现有之数。

凡在同一部队之人民须同时召集之。

凡军官下士官及军事改良顾问等,须勉励兵卒于规定演习之外,常热心练习行军射击等事。

各兵卒自藏军服于家,如有损坏,须负赔偿之责。

东边各省(即德国接壤)各兵卒,须藏兵器于家。炮兵储藏所及骑兵储藏所,须分设于其各地。又须于其地建设纵横辐辏之各种道路,俾火车无轨列车自动车等来往敏捷,输送频繁,则一旦临事,其地人民始能迅速动员,即刻集中;以掩护全国之一般集合,飞行机等亦须集中于其地。凡全国飞行人员学习三个月后,皆当赴其地之军队野外暂驻所,补习飞行,以完全其教育。

第八条 军官由两部而成,其一即下士官与本职军官,其他即下士官与民事军官。

唯本职下士官担任新兵学校之教育。

新兵在学三个月后,则选择其能干者,为下士官职务之准备,选择时,以其在预备教育时代之成绩,在新兵学校之行为,及其普通教育之程度为标准。

下士官教员委任之,委任时须得团委员会之同意。团委员会之会员为团长,各级军官之代表,由普通选举,选出之军事改良顾问等,下士官候补生在新兵学校准备三个月后,若认合格,则送入下士官学校肄业;三个月毕业后,则派赴各该候补生居住地段之部队,或其居住地段邻近之部队,充当下士官。

无论何人不能辞却此种委任,被委者若不愿意,强制之。

下士官学校之学生,受相当之日俸。

下士官执勤务时,须予以相当之俸给,久于其职之下士官,无论其从事于何项公职,均得以下士官名义,领受资深奖金。民间厂主店东等,须为下士官组织师会社,适应各下士官之性能,予以相当之位置。五十以上之下士官,得受养老年金,士官之缺,须以下士官之资深者升补之,下士官之多数,终升为少尉或中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