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16世纪的现实与主要的财政问题(第3/15页)

永乐以后,没有明朝皇帝敢于向纳税户加重负担到如此程度。在15世纪早期,几个有作为的皇帝曾作出一定的让步(包括1430年宣德皇帝做出的减税行为),但其本意是消除永乐时代过度征敛所引起怨愤〔38〕,而且这种节制是相对的,这部分是由于技术性困难。当时的基本财政单位——粮食石,还没有被赋予绝对的货币价值,有时候,政府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就可能扩大它的货币价值。例如,在山西的纳税户被要求解运一部分税粮到北边军镇,在1443年,税粮每石被折成0.25两白银,而在14年后的1457年,这个折率就变成每石税粮白银1两。这样使得实际税纳是原来的4倍〔39〕。这种做法不仅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而且也给会计工作造成了很多问题。

因为定额制度和税收收入的不足,上级政府通常都将财政责任推给下一级政府,下一级政府为了弥补赤字不得不尽其所能,常常将这些负担转嫁给那些被佥派的民间税收代理人,这对个人而言十分不公平。这种做法,尽管历史上也有,但在明代应用得最为广泛,因为政府的计划性收入低得可怜。

与可扩大的财政单位相关联的是加耗的征收。最受影响的是“漕粮”——大约400万石米,其作为五个行省以及南直隶田赋的一部分,由运军通过大运河运到京师〔40〕。这种做法是在洪武与永乐时期确立的,人们要将税粮运到任何一个政府指定的仓库,解运费用也要由自己承担。由运军进行长运之后,运费还是要由纳粮地方或者这一地区专门的纳税户负责,即使到15世纪也是如此。这些加耗不被记入他们的正额之中,而是作为一种额外的义务。如果这些加耗很少,倒不会成为一个问题,然而这些费用常常数额很大。例如漕粮解运最远的湖广行省,其加耗就已占基本税额的80%〔41〕。

征收这些沉重的加耗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远运税粮在到达目的地之前要经过多次中转。在通过运河水闸时需要搬运工和马车转运,当运河和河流变浅时则需要驳船转运,这些中转都造成了大量的损耗。米受潮也容易发霉。每次中转之后,都要晒干,这些过程都造成了粮食亏折,例如晒米5个小时能亏粮8.5%〔42〕(这是官方试验的结果)。

如果政府考虑到这些损耗是不可避免的,并且将其预算在管理费用之中,问题可能很简单。但是在定额税收制度下,为了保持与明政府的会计方法相一致,每一种收纳项目都计算到很小值,无法包括这些额外的开支,只能从纳税户另外征收。实际上,这些额外加耗也不固定为一种,而是分成六种或者更多的名目,包括提前支付的耗米、芦席费、过湖米、过江米等等〔43〕。到16世纪,漕粮被部分折纳成白银,各色名目也被计算进去。这一措施基于两点:一是纳税户和税区已经习惯于支付加耗;二是政府也需要额外的收入。事实上,当以实物形式纳税时,加耗就已经被看成是一种盈余,列入预算项目之中,不可能被排除在外。

到了1471年,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当时运军接管了大宗的粮食解运。在此之前,这些粮食还是由纳税户自己直接交纳给运河沿岸的备用仓库,它们即使同15世纪前期由运军接管运输的漕粮来自于同一地区,但也没有与之合并为一。他们被称为“改兑”,同“正兑”相区别〔44〕。

支运改兑后,加耗标准要低于正兑的加耗。在16世纪中期,南直隶扬州的纳税户正兑加耗为米1石,而实际上要纳米1.73石,而改兑纳税户则仅仅纳米1.27石。当漕粮开始折银时,规定正兑每石米纳银1.2两,改兑每石米纳银则依据改折时间的不同而变化于0.5两至0.7两之间〔45〕。这种加耗标准的不同所导致的混乱是显而易见的,在官方账目中应收税额与纳税户的实际财政负担并不一致。有时即使以石作为评估标准,也无法确切知道一个地区的田赋税率。换句话来说,就是财政单位是相对的,而不是一个绝对的指标。它部分是抽象的,部分是真实的。

粮食“石”也能低于实值。一个显著的例子就是所谓的“金花银”,它在1436年成为一项制度。从表面上看,实行这项制度方便了税收解运。可以想见,总额达405万石的税粮从南方各地解运,并非易事。而金花折银按每石0.25两白银的统一比例进行折纳,又无加耗〔46〕,自然有利。然而,这种额度总是为最富有的府所独占,在这些地方,税粮解运并不是一个很大的问题。金花银的出现其实是朝廷对这些地区土地所有者的让步,因为这些地区的重赋已引起了他们强烈的不满。这一建议的发起人,户部尚书胡(1431—1436年在任)、南京户部尚书黄福(1432—1440年在任)和江南巡抚周忱(1430—1450年在任),都是减免赋税的拥护者。正统皇帝批准了他们的建议。虽然当时皇帝才9岁,还不能理解这一措施的全部意义。这样交纳的折粮税银,低于粮食价格和管理费用,通过这种方法,在没有公开变更以石计算的定额税收的前提下而减轻了这些地区的负担。这项略超出100万两白银的收入被称为“金花银”,从此成为王朝定制。按照传统,这部分银两要被上缴到内承运库,除了部分用于在京师的武臣俸禄外,余下皆为御用,户部无权监管。

金花银的出现具有深远的意义。它从田赋收入中永久地分出了15%的定额,使得国家名义上的收入与实际收入之间又产生了另外一个差异。

缺乏服务保障

侧面收受是适应地方定额税收制度,两者都强调在低水平之上的运作以及半永久性基础之上的联系。但是这种管理模式不可避免的要落后于服务性事业的发展。财政机构首先关注的是税收的征集与解运,忽视了在中间层次上建立起后勤保障。下层部门要为上层部门提供各种服务,而上层部门却缺乏对下层部门的维护和资助,最终使各项运作耗费巨大。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无用的重复性工作,物资与劳动力要么被浪费,要么是解释不清其用途。

缺乏服务保障可以从大运河的管理上得到明证。明朝之前的三个王朝,仅仅元朝曾经致力于海运,包括唐朝与宋朝都是依靠内陆水路运输来调配全国的财政资源。在这两个朝代,运河是由一个或多个“转运使”亲自来管理。这些官员支配地方节余,常常还控制盐的专卖。保证税粮供应仅仅是他们职责的一个方面。许多转运使能够根据情况自由地处理政府的财物。他们也被期望在水路之间进行商品买卖来获取利润,获得的周转资金被用来推进转运工作。他们的权限包括服务船只的修造、人员的组织、运河体系的维护。换句话说,他们综合地区财务主管、运输官员、采购代理于一身,按商业原则运营〔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