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赋(一)税收结构(第3/20页)

然而,我们却不难想像,当这个复杂的税收结构在16世纪的农业社会中,被人员不足的地方官府管理时的真实情形。明代文人留下了大量的关于殷实大户逃避税收以及乡村收税人、吏胥的腐败和滥用职权的记载,他们对这些行为深恶痛绝。这些不法行为有各种形式,并采取了不同的手法,这也是可以想像得到的。

税收体制的根本问题,不是因为税率过高,也不是因为税收立法缺乏平等性的条款,恰恰相反,这些容易受到反对的特征很少存在。这个体制的缺陷在于税收明细表的复杂性,即使县志也不能将它们全部列举出来。税率可以多达小数点以后的12—14位数字,这是很荒唐的,在明代以前从来没有出现过这样的事情。大约在同时代,面对同样的荒唐情况,南直隶松江府的府志编纂者写道:“银至厘而止,米至合而止,其下悉宜抹除之,不然堕入奸人云雾中”〔15〕。然而,明代从来没有进行过类似的根本性改革。第一个取消小数点后5位数字的帝国法令是在1685年由清朝的康熙皇帝签署的〔16〕。即便如此,复杂的数字依然在清朝的账目上又保留了50年。正如所观察到的那样,顺德县也开始采用小数点后不多于4位数的税率。小数点后位数的增加,既不能因县志编纂者的呼吁而停止,也不可能因皇帝的法令而消失。因为,它是基本税收结构多样性、复杂性的直接后果。

复杂性的原因

在16世纪晚期那些正在施行的税收方式中,顺德县的税收方式绝不是最复杂的,当然它也不是最简单的。因为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税制方面的特殊问题,所以不可能引用一个典型的个案。但绝大多数复杂的方法,都有一个共同的起源。结果可能不同,但起因却都是相似的。顺德县的税收管理,已经被描述得相当清晰,因为它的县志已经通过更多的解释方式,逐步得出了征税的比率。

在导致税收结构诸多复杂因素中,农耕方式是不应该被忽视的。种植水稻,尤其是涉及到梯田种植时,它对田主有决定性的影响,因为它导致了耕地的分割。对不同坡度的稻田进行的灌溉,因地貌不同而显得更加复杂,无法进行大规模的耕作。何良俊曾认为,在他的家乡,属于南直隶的华亭县,一对夫妇只能耕田5亩至25亩,这种情况在许多南方省份中肯定也适用〔17〕。这导致了将耕地分成很多小块,有时甚至考虑不到土地的所有权问题。何良俊还进一步证实,一个民户可能拥有二十块分散于各处的小块土地,而这些小块土地的总税额,则在0.1—0.2两白银之间变动〔18〕。

大约在1525年,浙江省嘉善县的每个里的纳税面积,被记载为“不下3000亩”〔19〕。当它与110个纳税户相除时,意味着平均每户拥有的土地,包括山地和池塘,接近于30亩,或者说略少于5英亩。当时,一些小块的土地被进一步分成更小部分的做法是很普遍的。有时,为了出售或典当,甚至有将一亩土地分成很多块的情况。傅衣凌最有揭示性的研究成果,提供了许多实际的例子。在福建省永安县的小村庄里,发现了这种自16世纪以来,小块土地因出售、典当协议及家庭契约而产权变动的情况〔20〕。傅衣凌所举的例子很小,因为他所用材料的类型,肯定是非常少的,而且从来没有被传统史家视为可信的资料。韦庆远引用的1644年南直隶祁门县一户的清册供单,也有相似的意味。这个纳税户,总共有不少于32亩的土地,其中包括分散于4个不同村庄的8块土地〔21〕。事实上,此类记载能不时被发现,表明了在明代后期,地主在各地拥有小范围的田产,绝不罕见。对耕地产权的分割,还可以从1566年版的南直隶《徽州府志》及1572年版的浙江《会稽志》得到进一步证实〔22〕。

这种局面对税收管理形成了一个双重问题。税收法规必须同时应付众多的小土地所有者、少量的中等田主和大田主。为了照顾到小的纳税户,税率不得不固定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回旋余地受到限制,而且增加附加税也必须非常谨慎。原则上,大土地所有者承应重役,但田土产权分布的零星性,又使得富户很容易以不同名字分开登记不同土地,以此方式来逃避过重的支出。顺德县的税收方法显示出突破此两难局面的尝试,它抛开了分等级的“丁”并让所有的壮年男子按统一的标准纳税,通过采用抽象的“丁”和将十余项附加税附在基本税额之上的方式进行征收,力图在一定程度上平均税收负担。如果中等田主和大地主的所有地产合并到一起,绝大多数复杂性无疑会被消除。如果那样的话,较重的税率就能直接加征到这些富户头上。

田赋的评估单位亩很小,但支付单位却过大。与唐宋时代以铜钱为财政单位不同,明代从来没有发展起一套有效的货币体系(第二章第四节)。问题在于,当税收中使用没有铸成银钱的白银时,即使是这种贵金属的最小重量,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也是太重了些。在16世纪中国的南方和中原地区,0.6两白银差不多是一石稻米的正常价格。即使是基本税额被简化到每亩0.03石粮食,计算成白银也要到千分之一两,而对基本支付的附加税也不能固定为一个总的比率。相反,每项都有一个单独的比率;例如在顺德,均徭是按每石民米0.1403两白银的比率征收〔23〕。实际上,没有哪位纳税户以整石交纳民米,而多为1石的百分之一或千分之一,折银更小。就技术角度而言,如果一开始就将多项附加税率固定,那么将这些附加税合并为一个较大的部分是很容易的。而附加税的随后合并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如顺德的例子所显示的那样,几项役银都代表着不同的开支。税收中侧面收受的存在,使得合并这些收入变得极端困难。帝国中央政府没有建立起区域性的银库,省级官员也没有建立起集中管理的银库,即使白银已经广泛地应用于赋税征收,由于没有通过银行技巧来处理公共基金,现金的流动就不得不遵循以前的程序,从一个省到另一个省或者从帝国一端到另一端的许多商品输纳只不过是被等价的白银输纳所取代罢了。认为使用白银是财政管理上的一个重大改进的想法,没有什么实质的理论意义,它不过是类似于在不同的乐器上演奏同一种曲调罢了。

只要中央政府不修改总的财政方法,它就不会放松对地方行政管理的控制。地方的税收不断地为各级政府提供经费,不仅每项账目都有各自的额度,而且还必须足额征收,既不能超额,也不能短缺。此外,税收解运人与解纳期限也有不同。按何良俊的说法,一直到16世纪中期,乡村各种不同款项的征收也是由不同的人经手。由于收税是如此的缺乏整体性,以至于村民每隔几天就会碰到征租索钱之吏〔24〕。因此,地方官员感到不管有无上级政府的法令许可,都有必要进行一些基本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