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赋(一)税收结构(第4/20页)

实际上,各种各样的役不仅仅分别摊入田赋之中。它们也源于其他税收,依照同样的税收计算原则而部分或全部地进行征收。顺德县征收均平银是为了取代对一定数量的里甲物资征索,以及原则上取代里甲正役。均徭银取代了力役。民壮起初也来自于里甲。因此,这三种征收都是按“丁”征收。考虑到该县税收水平很低,危害还不会太大。如果所说的差徭已经取消,而整个财政负担也合并到田赋之中,过分简化的益处也是可以取得的。然而,这是不可能的。原则上,必须坚持所有的丁都有为国家服役的义务,不管他们有无财产。废除这项原则就将会损害帝国的统一性。将丁作为税收单位的好处是,如果纳税人不付钱,他们也可以被召集起来亲自服役。这就是为什么上面只提到了三种征收办法,保留了一些人头税特征。然而,其中任何一种都不是仅仅作为一项人头税,大部分负担都是摊于田土之中。税收结构不能取得所期待的简化,是因为它服务于多种原则和多种目的。

将官米保留为一项财政名目,是传统的强烈影响的又一个例子。16世纪很多省直的官田已经完全流失(第三章第二节)。这能从包括顺德等在内的一系列地区看出来〔25〕。但也仍然有一些州县宣称在当地仍然保有这项田土〔26〕。由于无法进行有效的调查,只要地方官府根据确定的份额继续上交官米,帝国政府就只好不追问细节。尽管如此,它还没有决定把取消官田作为一项基本政策。结果是绝大多数的州县,都将官米保留为一项独立的统计款项。江西省的官田可能在16世纪中期以前就没有了〔27〕,但在1610年的全省统计上,仍然保留了此项收入,即征收官米657274石和民米1871519石〔28〕。因此,并不仅仅是在顺德,其他地区也有假想的官米的存在。

然而,实际上,通过地方官员的机智,那些已不存在的财政项目,仍能被利用起来服务于特定的目的,这一点很值得注意。其目的是将其与金花银征收联系起来。从1436年起,大约400万石粮食的田赋,已经按照每石0.25两白银的比例,永久地折纳成白银。这项收入落入了皇帝的私人腰包(第二章第一节)。顺德分担这项金花银的数量大约为4000两白银。从1585年起,以官米名义征收的款项作为金花银解运京师〔29〕。当官米不够时,则挪用部分民米,以维持平衡。官米的改折,由地方官员确定为每石0.2653两白银,实际上代表了金花银基本折纳比例并加上接近于6%的一小部分加耗。由当地的所有纳税户负担官米的损失是不合理的,但通过这种分配,命令的强制性被有利的折纳比率缓和了。地方官员可以宣称,一定数量的粮食仍然作为官米来征收;同时,通过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的项目来征收,以确保有足够的收入来完成金花银。金花银运抵京城后,是被单独管理的。对于每个纳税户而言,他们都被同时指派了不同的官米和民米额,对于以后进行额外加耗也很方便。因为正如已经指出的那样,官米是基于田土面积而民米是基于粮食收入而征收的。

顺德县的税收结构看上去显得比其他地方更为复杂,其原因是县志在列出税率后,又给出了精确的计算方法。这种细节通常要被其他地方的官方出版物省略掉。

然而,省略这类计算方法决不意味着其税收结构简单。正如一个现代的会计在计算顾客的所得税时,是由自己处理技术细节以简化税收程序,同样的,其他州县没有出版税收计算方法,但可以从它们税率中的小数点中觉察得出来。

交错补给线在帝国形成了一个奇怪的网络,这是税收改革的另一个实质性障碍。其不仅难于梳理也难于了解。供应首都的土贡,就明显地造成了很多地方的税收项目复杂化。因为原则上,要从公共税额中拿出一定数额用以补偿这项费用。1590年,南直隶的上海县被要求向太医院上交12两白银以替代当地应交的药材。在理论上,这项支出与其他几项一样,依然是分配到每个纳税人以及该地区的每亩纳税土地之中〔30〕。

通过对比可知,顺德的情况还稍好一些。因为相较湖广、浙江和南直隶的其他各县,它上纳京师供应很少,也没有被要求去长途解运它的税粮,更没有被要求像北方的州县那样,提供官马的马差(第三章第二节)。除开丧失的官田,顺德的土地占有与使用情况也较为简单,从来没有产生像福建和江西那样复杂的土地租佃关系(第四章第二节)。

这些复杂性是随后一些章节的主题。这里首先进行一个大致的观察,即绝大多数的复杂性都有一个长期形成的历史渊源。马差始于洪武皇帝的法令。大运河缺乏中央财政的支持,导致了对税粮运输不同的和额外的加耗,这是起源于永乐时期。第一个永久性的税粮改折方案发生于1436年,起初它只是想解决一个临时性问题而把比例固定,并没有考虑到它会对将来的管理产生什么影响。税收收入的侧面收受,是明王朝缔造者的基本政策。一个似乎不可能发生的事实是,到了16世纪晚期,明王朝的基本田赋结构变得过于复杂,已经无法再进行彻底的简化。任何深层次的改革都不可避免地会引发管理的完全崩溃。

然而,税收体系是一个整体,如果白银能正式被宣布为国家财政标准,而余下的实物税收能够被通行改折为白银,那它就仍会有一些存在的合理性。1572年,浙江会稽县的田赋以银征收的部分,占全部财政收入的82%〔31〕。1591年,山西临汾县,95%的田赋用白银来支付〔32〕。1585年,广东顺德县的田赋及其加耗,已经百分之百地彻底用银征收了。即使是在16世纪晚期,运送到京师的漕粮,也只有大约250万石粮食,不到帝国田赋总额的10%(第七章第一节)。然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消除以粮食石数作为基本财政单位的方式。

没有采取以白银作为标准和完全改折,是有许多原因的。改革会损害掌管内府库太监的利益。如果以白银来作预算,朝廷自身也将会受到更多的限制。在现存体制下,它依靠以粮食作为财政单位,在一些地区内可以随意伸缩。可以按照喜好,确定更低或更高的折纳比率,并且强制要求地方坐办各种物资,而不考虑和当地物价的关系。此外,全国各个地区的粮食价格和白银供应量也有很大的不同,这也会产生一些问题。

即使绝大多数困难能够被即时解决,对体制任何有意义的重建,都需要有一个不同的国家管理观念,因为它将不可避免地影响整个帝国的结构。宣布以白银来作为国家标准是很容易的事,但是户部在各省建立地方性的银库将会导致中央收入与地方收入相分离。加强省一级后勤保障能力将会要求增加工作人员和行政预算。完全取消实物税和强制性徭役,必将会要求提高正税征收水平,要求用可调节的预算来替代定额税收体制,并要对乡村地区实施更有效的控制。不用说,明后期的政府既无能力亦无雄心去进行这样一项根本性的变革。即使是到19世纪晚期,清代的改革家们也无法完成这一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