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赋(二)税收管理(第3/16页)

这个县被分成56个区,平均每个区约有12个里。每个区设有“总催”一名,他的职责是了解其监管之下所有纳税户的情况,催办他们按时交税〔31〕。每十天,他要上报知县,报告税收情况,如果延误拖欠,就会被加之箠楚。在其他时间里,他要去巡察里甲及各个纳税人户。然而,他很少亲自管理税收。

在56个区中,有44个区必须负担运往北京的漕粮。里甲完成初步的征收后,由各区佥派的“收兑”统一将钱粮递运到码头,交由运军解运。中转仓库和短距离的运输的船只则由地方政府提供,但是进行修理和维持的费用也要由收兑负责,同时收兑还要自己出钱雇用簿记人员。平均每一个收兑要负责1300石到1400石漕粮的征收工作,而且也要承担里甲逋赋的赔补。收兑只有从运军处得到收讫单据,才算完成义务。军士亦以收据来勒索收兑,一旦其要求得不到满足,则拒开收据〔32〕。

此外,还要佥派33名税收解运人(听解)从事远距离的解运与税银征收。还要从中佥点8人在县府管理银柜,称之为“柜头”或“银头”〔33〕。我们必须强调即使纳税户亲自到县衙交纳银钱,也不能认为是“官收”〔34〕。这一程序只是能够使县级行政管理部门更加严格地控制这些税银。纳税户交纳的大小不一的白银都必须重新熔化铸成椭圆形的银锭,以便解运,其标准根据支付额不同而不同。在上级部门,必须要求有额外的银两来弥补缺额,这称为“滴补”。州县官也常常榨取“火耗”,这在后文还会论述〔35〕。当每个纳税户包封银两投入木柜中,他也就履行了自己对政府的义务。大量银两随后被交由柜头保管,进行重铸,补足短缺。在许多地区,即使银两被安全地存入县库中,柜头也不能算是完成了任务〔36〕。作为“税收解运人”,只有大宗银两被解运出去,所有各项征收任务完成之后,他们才算完成工作。在上海县,每一个“柜头”在其任内征收大约1000两白银,自己就要费银四五十两〔37〕。

除去柜头以外,其他的“听解”要亲自解运“白粮”和“官布”到南京和京师(第三章第二节已有详述),按惯例,官布由里排按照规定价格从官方指定的机户领买〔38〕。

上面提到的职位总共有133个,由知县佥派,“选田多、淳谨者”为之。每一职位尽可能由一个纳税户独充,但通常是由四五户朋充。服役的时间为一年,但每次都是提前五年指定,这样这一地区所有的中等之户都要轮到。例如,柜头一职常常是由一个拥有300到400亩土地的纳税户来充当,或者是合起来能够拥有这些土地的各户朋充〔39〕。

除去上面提及的代理人外,知县还任命一个全县的“总书(或县总)”。上海县与另外两县的总书,轮流作为“府总”。总书,与其他的税收代理人不同,他没有财政责任,其职责更多的是进行协调,领导总催和收兑,确定从钱柜解送银两的时间表。供役这个职位可以得到很多的不正当收入,因而为许多人所热衷。县志中记述了有些人不惜“捐数百金”谋取“总书”这个职位〔40〕。

以上介绍了上海县整个税收代理人网络,包括了里甲之上的各类民间辅助人员。这不是什么独特的体制,在相邻的华亭县与青浦县也有同样的网络〔41〕。这种代理体制在常州府武进县可能是最为完备,在那里,要从收兑中选派粮长人役解送白粮到京师〔42〕。佥点民间代理人也不局限于南直隶。16世纪晚期的浙江海盐县每岁轮161人为粮长〔43〕。山东在进行一条鞭法改革时,曾试图雇募商人代理税收职役,但是从曹县、东阿、汶上各县及青州府的推行过程就可以看出这个计划最后不光彩地失败了〔44〕。东昌府在1587年推行一条鞭法时,也有民间税收代理人,通过1600年出版的地方志中的记载,我们可以知道这项职役与上海县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别〔45〕。在17世纪初,汪应蛟(1628年去世,1621—1622年任户部尚书)曾报告说北直隶的一个州任命了多达300到400人作为银头负责征税〔46〕。香河县在里甲之上大约有50名农村税收催办人〔47〕。尽管任命府总、县总并不是很广泛,但我们可以知道1581年进行土地清丈之时,在南直隶武进县、宁国府和松江府,浙江杭州府,北直隶香河县,以及山东省都设有这一职位〔48〕。

在16世纪晚期,除府总、县总之外,对其他税收代理人的指责与抱怨并不是很多。资料似乎显示出大约1570年以前赋税征收过程中有很多弊端,但是从这时以后,赋税征收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进。这些新的税收代理人多被描写为中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他们不是这一体制的恶徒,而是其受害者。这种情况形成的部分原因是当时推行的地方税收改革(见第三章第三节)。各种“力差”的取消使得许多中等之家得到解放,但现在他们又被佥派为税收辅助人员。

当时的许多文人对于税收代理人表现出很大的同情,他们对许多税收催办者并非自己有错却常常受到“血杖之苦”深为愤慨〔49〕。一位知县在1609年写道:“敲朴愈多,而负课愈甚。”〔50〕势力之家行为傲慢,故意将催办者拒之门外。许多催办者被佥派之后四五年还不能脱掉干系。同样,对于收兑、柜头及听解诸人,时人也有一样的同情,很明显,这种无偿佥派职役的结果,导致了他们的破产〔51〕。

由于强迫中等之家赔付短缺,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税收陋习。然而,很难感觉到普通人户能够从中得到什么好处。一条资料很清楚地显示出在1570到1590年间,税收催办者已经有“奸巧”的名声,他们被指责私侵纳税户钱粮入己〔52〕。尽管实行“木柜”制度,但一些纳税户投纳银两还是继续依靠总催或者其他等中间代理人员,这显示出征收赋税过程中人的因素还是非常重要的〔53〕。许多地区也同上海县一样,税收催办人有权为地方政府征收各种杂色款项,诸如为地方水利建设项目量派赋役等〔54〕。归根到底,来自于上层的压榨都要由最下层民众来承担,越朦胧不清,就越不能进行抵制。张居正在1576年曾说到:“势豪积猾,畏纵不问,反责下户贫民包赔[赋税]。”〔55〕很清楚,仅仅认为“自封投柜”就能够为纳税人提供法律保护是很天真的想法。

税收支付

每当田赋的一部分被要求用白银来折算时,实际上就是缴纳白银。没有证据显示清代地方的税收常以铜钱来代替白银。顾炎武所说的由于不能在截止期限到来之前完税而自尽的事例,本意是为了证明不发达的省份即使在17世纪也不适合税收折银的观点〔56〕。他提到山东德州府是惟一的以铜钱支付部分税收的地方。在16世纪后期,白银十分短缺,一些管理者担心税粮折银可能会压低当地的粮食价格。例如,在浙江崇德县,粮食产量无法满足本地的需要,当收获后征收田赋时,纳税户宁愿典当粮食筹集白银交税也不愿意卖掉粮食。当各户自产的丝织品上市时他们就可以有钱支付当息赎粮〔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