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妇女:地位上升最快群体(第3/4页)

不仅仅是普通农民,即使是一些苏维埃干部,也不能摆脱长期观念熏陶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有意无意中成为抵制妇女解放的堡垒:“永丰有很多地方对婚姻条例完全忽视,有妇女坚决要求离婚,政府不准许外,还要勒逼女子要离婚就要出洋几十元”。[218]“寻乌吉潭区有个乡苏主席,因为同姓的一个女子同人恋爱,要区政府严办那个人而区政府不同意,该乡苏主席竟带领一班游击队,子弹土筒,并发动当地群众捣乱区政府,而县苏裁判部仅判处该乡苏主席一年苦工。”[219]

应该指出,中共妇女政策对于数千年社会结构的冲击,其所造成的社会动荡是巨大的,引起反激势在必然,而初期妇女运动的错误又加剧了反对的力量,并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初期妇女运动单纯以婚姻自由相号召,发生不少荒唐现象,各地都有报告:“以‘离婚结婚绝对自由’、‘打破封建观念’等狭隘的整个斗争脱离的口号来动员青年妇女,实际的进行浪漫行动故意的捣乱,如妇女要能当众脱裤才算是真正打破封建观念,如组织恋爱研究会等等”。[220]一些干部受所谓“杯水主义”影响,对妇女不负责任:“今天和这个女人结婚,明天又和那个女人结婚,上级机关的负责同志如此,影响到下级群众更加是一塌糊涂”。[221]有些妇女也把婚姻解放误为性混乱,造成男女关系混乱,有报告反映:“在安福近来每个女子,特别是所谓开通的都有三个男子,一个是丈夫两个是候补,两个中有一个半公开,一个秘密的,将来,现在的丈夫合不来离开了婚即以公开的递补,另一个秘密的。在西区每个男同志有一个老婆一个爱人一个Ⅹ老婆共三个等的古奇事。”[222]

福建杭武误解打破封建口号,青年活动时关系混乱:

男男女女,扳头拉颈,会后,即男找女,女找男,三个五个,男男女女共睡一床。少先队下操做蛇脱壳,脱裤子,接塔等……假使上述事情谁怕做,谁不愿做,谁就是“封建”,就要受处罚,甚至开除队籍。因为这样来“打破封建”,使得一般青年妇女怕来下操开会,有些群众反对下操开会,以至反对“反对封建”、“男女平等”,对革命不满。[223]

片面提倡妇女解放导致的性错乱现象直接威胁到农民家庭的稳定。在性解放的背景下,普通农民处于最弱势的地位,因为“工作人员凭借政治的地位与权力,的确有假自由恋爱之名,行夺人妻女之实,自然其中有不少女子有趋炎附势的事实。农民则屈于淫威之下,敢怒而不敢言。在则女子也有浪漫放纵生活奢侈者”。[224]因此,“一般农民恐惧其已有的老婆被小白脸的知识分子夺去,未婚妻子不肯来到自己家里,将有没老婆睡觉的危险”,[225]对性解放十分反感。即使是中共党员,对妇女出来工作也有保留:“很多共产党员不愿意他的老婆入党,我们推测这种原因,大概是恐怕自己的老婆入党后,又要给人家自由去。”[226]由于婚姻危机成为社会群体的恐惧,地方政府对婚姻和男女关系问题稍一处理不当,极易惹起众怒,赣东北横峰县一女团员要与丈夫离婚,因政府处理不当,“村中有三百多农民自动召集大会,全体向苏维埃政府交涉,说女团员借故离婚,男子并未压迫,请苏政府释放,否则,我们村中五百多人都不要老婆了,我们将五十岁以下的老婆不要”。对此,苏维埃政府不得不表示退却,“经苏维埃政府召集会议,党召集党的会议,妇女工作人员会议,决定释放这一男子,处罚女团员”。[227]

面对上述种种难题,妇女运动经历初期理想主义的浪漫后,终究要回归柴米油盐的现实。1932年,福建永定县委书记萧向荣在《红色中华》发表公开信,就苏区婚姻条例中关于离婚的规定提出几点质疑:假使一个男子或女子,没有一点正当理由提出了离婚,究竟可否准其离婚,“离婚绝对自由”引发的朝秦暮楚现象如何解决;“男女同居所负的公共债务,归男子负责清偿”,假使女子因负债太多要求离婚,男子负担是否过重;“离婚后,女子如未再行结婚,男子须继续其生活,或代耕田地,直至再行结婚为止”,如果女子无理由要求离婚,而离婚后男子还要负担女子的生活费,岂非雪上加霜。[228]当时,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副主席项英在答复中未能直面这些现实问题,继续空洞地强调保证妇女的离婚自由,似乎,项英没有意识到或者不愿正面面对萧向荣所触及的革命理想和现实操作之间的落差,即尽管婚姻自由是中共努力争取的目标,但矫枉过正的规定又在损害着其他群体的利益,也未必就一定会有好的结果。社会是一个可以自我循环的有机体,当中共开始在一定程度上以执政而不完全是革命的姿态进入社会管理时,将会发现,利益的调节、资源的分配、习俗的影响,这些琐碎而又现实的问题虽然会让理想从云端回到地面,却又不能不认真面对。革命可以荡污涤垢,但社会秩序的重建还是需要一点一滴的改造之功,而且,这中间很可能会经历曲折反复的过程。

所以,现实的状况是,随着初期妇女解放的宣传逐渐转向妇女权益保护、妇女地位提高等具体问题,妇女运动的调门和受重视程度明显降低。在传统观念依然浓厚的背景下,妇女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受到的特殊关注一旦削弱,有些初期受到控制、纠正的现象又有重起之势。在男女平等问题上,不少地区反映:“有些乡村封建压迫存在着,如男人打骂妇女(如沙洲乡一个女子,七保乡一个女子),在解决婚姻问题上发生许多严重的事情,当地党和团都往往不去解决。”[229]婚姻自由虽然在法律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但由于习惯礼俗的影响,也未能完全禁绝,胜利县委报告:“打骂妇女阻止妇女开会做工作和虐待童养媳的,怪事也仍然有的。”[230]永新县的状况更为严重:

苏区的劳动妇女还有不少的受残酷凌辱,至于打骂逼死妇女成了普遍的现象。如南阳区某乡用沸水泡死童养媳,象形区打出童养媳几个月不去寻问,并花溪乡有个童养媳在此严寒酷冷的天气中盖蓑衣……甚至有些妇女在婚姻问题上不能得到婚姻自由,反受到父母及旁人压迫干涉的手段而自寻短见……潞江区厚田乡有个青年妇女为要结婚而父母不准服药而死。[231]

诸如童养媳之类的习俗在民众中事实上更多受到习惯法的保护,“如叶坪就有二、三个童养媳,不愿在十五、六岁时,同他老公结婚,更不愿受家婆的压迫和打骂向政府报告,当着政府机关的人去调查时,他们的邻居都以‘女大当嫁、家婆对他满好’来搪塞”。[232]其实,这并不一定完全是搪塞,因为在民众心目中,这些确实已经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甚至有地方政府公然强迫婚姻的:“乡政府或区政府有可以指定女子与某人结婚,男子有时贿通乡政府来达到与某女子结婚的目的。”[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