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章 暴风雨之来临【蒙古入主】(第3/6页)

常赋外,复有“科差”,其额又极重。

元于常赋外加取于民者,太宗时尚只有丝料、丁税两种。至宁宗时又增包银,世祖时又增俸钞。

全科户当出丝一斤六两四钱,包银四两,俸钞一两,丁税粟三石。此等皆两额外之科差也。

惟元世祖初有中原,方经兵燹(xiǎn)之后,又多用中国士人,故以注意税收之故,而尚能留心及于民间之农事。

至元七年立司农司,专掌农桑水利,仍分布动农官及知水利者巡行郡邑。

虞集云:“元有中原,置十道劝农使,总于大司农,皆慎择老成厚重之士,亲历原野,安辑而教训之。功成,省归宪司,宪司以耕桑之事上大司农。天下守令皆以劝农系衔,郡县大门两壁皆书耕织图。”

又于农村设“社长”。

时定制,县邑所属村疃(tuǎn),凡五十家立一社,择高年晓农事者一人为之长,以教农桑,立牌橛于田侧,书“某社某人”。社长以时点视,劝诫不率教者,籍其姓名以授提点官。此在世祖初年虽有此制,惟自平南宋后,对汉人任用即稍衰,一时方务于财利之朘(juān)括,地方政事不得人。赵天麟上策云:“至元六年,每社立义仓,自是以来,二十余年,社仓有空乏,伏望普颁明诏,凡一社立社长社司”云云,可见其制在世祖时即废。又世祖纪至元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八诸年,大司农司所上诸路学校数,至二万有余,明太祖谓其“名存实亡”,良信。盖元自吞并宋以后,即无意于汉人这所教导矣。【苏天爵滋溪集亦谓:“农桑世皆视为具文,乡校皆以医卜杂流为之师”,此则言末季至正间事。】

而开浚水利之功,颇可称道。

其时能兴水利者,以郭守敬为最著。其他如董文用之于西夏、郑鼎之于平阳、廉希宁之于江陵、赵志之于长葛、耶律伯坚之于清苑、张立道之于昆明、王昌龄之于卫辉,成宗时皮元之于温州、乌古孙泽之于雷州,皆因地制宜,民获其利。

丧乱渐臻后之民主,赖以稍苏。

惟自灭宋以后,他们意态即不同。设官分职,财务重于民事。

世祖初即位,尚多用汉人。当时如王文统、许衡、刘秉忠之徒,为之讨论古今,参酌时变,定内外官秩,稍具规模。惟自灭宋以后,即一意于财利,汉人渐失职。历成、武二宗,定制阴补官自六品以降,由省铨,先掌金谷,第其上中下,以岁月为差,至满,始受朝命许典民政。尚书省竟为钩考财赋之地,铨调不关白中书,以官为市,法纪荡然。甚至一玉石之微,一弓剑之细,无不有数官以董之,名位冗杂,前所未有。

而贪污乃为元代政治上一寻常之事件。

成宗大德时,七道奉使宣抚使罢赃污官吏万八千七十三人。顺宗时,苏天爵抚京畿,纠贪吏九百四十九人,竟以忤时相坐不称职罢归。

又元代专行钞法。

楮钞始行在北宋时,蜀人先有“交子”,【楮币之行,与其时印刷术发明有关。】至南宋又有“会子”,始绍兴时。金人至禁用见钱以推行钞法。【宣宗贞佑三年,时钞价每贯仅值一钱,乃禁用见钱,钱多入于宋。】然宋、金末运,钞法皆甚弊。元承金制,亦专行钞币而钱几废。

其先民间尚称便。

先造“中统钞”,【以银为率,名曰“银钞”,一贯值银一两,五十贯为一锭。】后造“至元钞”,以一当五。【至元钞一贯文,当中统钞交钞五贯文。】子母相权,要在新者无冗,旧者无废。凡岁赐、周乏、饷军,皆以中统钞为准。【中统寻以费工本多,不印行,而至元钞独行。】

至其末,则钞料十锭易斗粟不得。

武宗时以物重钞轻,改造“至大银钞”。大抵至元钞五倍于中统,至大钞又五倍于至元。不五十年钞法三变,而其价亦二十五倍。【未期年,仁宗即位,以倍数太多,轻重失宜,有罢银钞之诏。】及顺帝至正中,又改造至正印造中统交钞,名曰“新钞”,二贯准旧钞十贯。【亦五倍。】遂至钞料十锭易斗粟不得,而元亦亡矣。

明起,钞法竟不能复行,而银币代起,亦为中国史上一重要变更。

秦汉以来,民间交易,惟谷帛与钱,无用银之例。银为器饰宝藏。唐代租出谷,庸出绢,调出缯布。而两税法行,令出钱。宋代诸州岁输缗钱,故后世相沿谓之“钱粮”。【宋府库输入,钱、谷外为绢、绸、丝、布、茶、蜡。惟闽、广间许以银易缗钱。元佑会计录:“岁入银止五万余两。”】金【章宗时。】因钱钞法弊,乃权以银货。继复罢钱而专用银钞。【铸银名“承安宝货”,每两折钱二贯。当时俸给军须,皆银钞相兼。】哀宗时,钞竟不行,民间一以银交易,是为后世社会用银之始。【元贡赋仍微谷帛,成宗本纪载,岁入银数不过六万两。】明初田赋亦未用银。【惟以银为坑冶之课。】民间交易以银,有历禁。然钞法既不行,银终起而代之。【英宗时始令南畿、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应输米麦折银,后概行于天下“太仓银库”之名,起于明之是叶也。】

五、 元之军队与禁令

他们的军队,亦分为各等级。

蒙古军。

探马赤军。【以诸部族为之,乃镇术边境者。】

汉军。【以中原汉人为之。】

新附军。【南方宋人为之。】

正相当于蒙古、色目、汉人、南人之四级。

兵籍秘密,汉人莫之知。

立里甲之制,二十家为一甲,以蒙古人为甲主。【衣服饮食惟所欲,童男少妇惟所命。见徐大焯烬余录。】

又多立防禁。禁汉人田猎,【世祖纪,仁宗、英宗纪。成宗大德五年,有诏弛山泽之禁,听民捕猎。】禁汉人习武艺,【英宗纪。】禁汉人持兵器,【世祖、武宗、仁宗令。按:辽、金亦禁民间兵器。】禁集众祠祷、【元史一零五刑法志。】集众买卖,【元典章亦有“禁聚众”】禁夜行。【元史一零五刑法志:“诸江南之地,每夜禁钟以前点灯买卖,晓钟之后,人家点灯读书工作者并不禁。”元典章禁夜:“夜间禁通行。一更三点钟声绝,禁人行。五更三点钟声动,听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