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章 暴风雨之来临【蒙古入主】(第4/6页)

又屡次收括民间马匹。【世祖至元二十三年,民间收马总计十万二千匹。至元二十七年,九千一百匹。至元三十年,十一万八千五百匹。成宗大德二年,十一万余匹。武宗至大三年,四万余匹。仁宗延佑四年,二十五万五千匹。延佑七年,二万五千匹。天顺帝天历元年,十一万余匹。数十年间,括民间马七十余万匹。】

而文武分途之弊制,遂为明清两代所沿袭。

汉世良家子得以材力入官,或隶期门、羽林,或为三署郎,而军功大者为卿大夫,小亦为郎。后汉将帅罢兵,大抵内为列卿,外为郡守。魏晋将军之官,多选清望之士居之。如裴危、【以国子祭酒为右军将军。】王恬【以中书郎为后将军。】等例是也。以至州镇方伯,无不兼将军、都督之称。【其为州而无将军者谓之军车河史。】

当时文武选授,尚不拘资格,迄南北朝皆然。至唐吏部、兵部分为二选,文武始各有定阙。然诸州兵政掌之河史,悉带使持节,并无专阃(kǔn)武员。吏职、兵官,未尝判然区别。

宋太祖患五季藩镇跋扈,命文臣出守列郡,而别置钤(qián)辖都监以司军旅屯戍政令,遂分职而治。然当时内外官仍文武参用,愿换授者亦许改职。

自元世祖至元十五年定军民异属之制,以万户府、镇抚司领戍兵,以知府、县尹领民事。明因其制,于是州县、营卫,建置攸殊;出身既截然不同,铨注亦有一定之格;自督抚大吏外,武官除授,乃无一不归兵部。

今按:元之军民异属,本自有其用意。吴莱渊颖集书急就章后谓:“国家起自北土,经理中原。中原豪杰,保胡乡里,因而降附,使据其境土如诸侯。大开幕府,辟置官属,钱谷狱讼,一皆专制,而不复关乎上。已而山东猘子,地富兵强,跳踉负固,卒贻诛灭。而后天下郡县一命之官,悉归吏部。兵则自近戍远,尺籍伍符各有统帅。但知坐食郡县租税,不复系守令事矣。”此盖元人私武力以便宰制之用心。

明袭元弊,不能大事荡涤者多矣。至清则同为盗憎主人。自乐于循用矣。

蒙古长于战阵,而不善于理财,故赋敛之事则多委之色目、回人。其先军队所至,多掠人为私户。【辽有“头下军、州”,大臣从征,俘掠人户,自置郛郭。此颇近之。】

张雄飞传:“至元十四年,荆湖行省阿里海牙以降民三千八百户没入为家奴,自置吏治之,岁责其租赋。”世祖纪:“至元十七年,诏核阿尔哈雅等所俘三万二千余人,并赦为民。”【他如宋子贞、张德辉、雷膺、王利用、袁裕诸传,皆有散见。】

政府亦以分赐民户为恩典。

至元十八年,江南平,以江南民户分赐诸王、贵戚、功臣。先后受赐者诸王十六人,后妃公主九人,动臣三十六人。自一、二万户以上,有多至十万户者。动臣自四万户以下,至数千、数百、数十户不等。【见食货志。】

奴隶的献赐、鬻卖、投靠,成为一时常态。

他们一面盛拥奴隶,一面又广占田地。

赵天麟上太平金镜策,谓:“今王公大人之家,或占民田,近于千顷,不耕不稼,谓之草场,专放孳畜。”

牧场与农田杂糅,屡起冲突。

和尚传:“诸王牧地、草地,与民田相间,互相侵冒,有司视强弱为予夺。”又塔里赤传:“南北民户主客良贱杂糅,蒙古军牧马草地,互相占据”云云。此均在至元时。

政府又盛行赐田。

尤著者为江南平江田。张珪疏:“累朝以官田赐诸王、公主、驸马,及百官、宦官、寺观之属。其受田之家,各任土著人、奸吏为庄官,巧名多取。又驱迫邮传,折辱州县。请令民输租有司,有司输省部,省部输大都,以分给诸受田者。”不从。

蒙古人以军人而兼贵族,既享有政治上种种特权,又多用回人为这经营财利,剥削生息。

黑鞑事略:“鞑人只是撤花,【找外快钱。】无一人理会得卖贩。只是以银与回回,令其自去卖贩以纳息。回回或者自转贷与人,或自多方卖贩,或诈称被劫而责偿于州县民户。”又曰:“其贾贩则自鞑主以至伪诸王、伪太子、伪公主等,皆付回回以银,或贷之民而衍其息,一锭之本展转十年后,其息一千二十四锭,【锭五十两。】谓之‘羊羔儿息’。民间普通以缗取三分为常。”【见牧庵集十三。】

回民相率殖产卜居于中原,尤以江南为盛。【周密癸辛杂志续集。】

而汉、回待遇亦种种不平等。

成吉思汗法令,杀一回教徒罚黄金四十巴里失,杀一汉人其偿价与一驴相等。世祖至元二十三年六月,括诸路马,凡色目人有马者三取其二,汉民悉入官。成宗大德四年,定诸职官荫叙之制,诸色目人视汉人优一等。

大抵回民地位,大体是代表的商人,而汉人则代表了佃户与农民。

汉人地位中较高都为工匠。

军临屠城,惟匠得免。

静修文集二十一:“保州屠城,惟匠者免。予冒入匠中,如予者亦甚众。”又蒙古入汴,依旧制,攻城不降则屠之,耶律楚材谏不听,乃曰:“凡弓矢、甲仗、金玉等匠,皆聚此城,杀之则一无所得。”乃诏原免,汴城百四十万户得保全。

匠人特籍为户,得不与平民为伍。

静修文集十七:“金人南徙,迁诸州工人实燕京。”元史张惠传:“灭宋,籍江南民为工匠凡三十万户。选其有艺业者十余万户为匠户。”事在至元二十一年。又至元十七年,诏江淮行中书省括巧匠。未几,赐将作院工匠银钞币帛。旋勅逃役之民窜名匠户者复为民。

元人设官,亦以军、民、匠三者分列。

元官制分内、外任,外任中又分民职、军职、匠职等名。匠职官甚多,与军、民职官相等,亦谓之“局院官”。世祖时,有浑源人孙成善为甲,赠至神川郡公,谥忠惠。子拱世其业,亦赠至神川郡公,谥文庄。回回人阿老瓦丁以善制炮,世袭副万户。回回人亦思马因亦以善制炮,世袭职。尼波罗国人阿尼哥以善装塑,故元代名医特多。至天文星历、阴阳卜巫,元人皆与匠、医一例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