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卷 第一章 论功利与诚实(第3/5页)

谁愿意做庞波尼乌斯·弗拉克乌斯那样的人,尽管去做,可能愿意的人还相当多哩;至于我,我的诺言和信义,亦如其他,都是我整个人的组成部分;它们能发挥的最好作用,就是为公众服务,我把这一点视为前提。但是,倘若有人命我担负起法官和辩护律师的职责,我会回答说:“我对此一窍不通”;或者,假如有人命我担任工兵队长,我会说:“我的天职要我扮演比这更与我匹配的角色”;同样,谁若是想派我干撒谎和出卖别人的勾当,或要我为某件重要差事而违背自己的誓言,更不用说去谋杀或下毒,我会说:“假如我偷了谁,窃了谁,毋宁罚我去干苦役。”

一个诚实人有权像拉栖第梦[15]人在被安提帕特罗斯打败后即将签定条约时那样说:“你们可以命我们干任何繁重的,乃至有伤身体的活儿,但是,若要我们干可耻的、不光明正大的事,那是白费时间。”埃及历代国王都要求法官们郑重宣誓:决不偏离自己的良心,不管有什么人——哪怕是国王本人——的命令,我们每个人也应当对自己这样发誓。背信弃义是显然要招人唾骂,受人谴责的,让你干的人也会指控你,而且,那种事将成为你的心病,你的负担;政治事务愈是因你的"丰功伟绩”而大有进展,你的良心债就愈是沉重;你干得愈好,事情就愈糟。连命你干这勾当的人也会惩治你,这不是什么新鲜事,也不是偶尔发生的事,而且看上去还挺公正。背信弃义之举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原谅的,那就是,也仅仅是,当它被用来惩罚背弃行为的时候。

有相当多的背叛行为受到本该从这种行为中得益者的拒绝乃至惩罚。谁不知道法布利西乌斯对皮留斯的医生的制裁呢[16]?也有这样的事:某人命别人干不义之举,尔后又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因为他后悔给了那人过分的信任和权力,并厌恶如此死心塌地、如此奴颜卑膝的顺从。

俄罗斯大公爵雅罗佩尔克收买了一名匈牙利宫内侍从,要他叛卖波兰国王波列斯拉夫,将国王置于死地,或为俄国人提供重重伤害国王的机会。那个侍从官以高雅的姿态去了波兰王宫,一心效忠于国王,表现得出奇的热心殷勤,成了枢密院成员和国王的心腹之一。于是,他利用这些有利条件,选择了国王不在国内的机会,把波兰一个富裕的大城市维斯林查出卖给了俄国人,致使整座城被俄国人抢劫一空,烧毁殆尽,不仅居民不分男女老幼全部遭杀戮,而且被他有预谋地召集于该城的一大批贵族也死于非命。雅罗佩尔克痛快地报了仇,平息了心头之恨(他的仇恨不是无来由的:波列斯拉夫曾以同样的行为对他下过毒手),为从那个侍从官的叛卖中得到的胜利果实而心满意足,这时他突然意识到这种叛卖行为的赤裸裸的、十足的丑恶,便开始以清醒的目光,而不是被怒火烧得模糊了的目光看待它,对它造成的后果感到那么悔恨,那么于心不安,以致他命人挖了那叛徒的双眼,割了他的舌头和身上见不得人的部分。

安提戈那说服了阿尔吉拉斯庇德的士兵们出卖他们的队长,他的仇敌尤梅尼斯,但是一旦他把被士兵们出卖的尤梅尼斯杀死后,他便当起了正义女神的“特派员”,要惩治这起令人发指的罪行。他把那些士兵交给省总督处理,特别命令他,不管用什么手段,一定要结果这帮叛徒,而且要他们不得好死。结果那一大批士兵中,无一人能再呼吸到马其顿的空气。他们的效劳愈是于他有利,他愈认为他们心狠手辣,应该受制裁。

P·苏尔皮基乌斯的一名奴隶告发了他主人的藏身之地,根据苏拉废除其奴隶契约的许诺,他得到了自由;但是,根据社会公理的要求,他既成了自由人,就应对他的行为负责;于是他被从塔尔培雅悬岩[17]上推了下去。有时叛徒被吊死,脖子上还挂着放酬金的钱袋。这种做法,既符合各民族特有的、第二位的道义,又符合普遍的、首位的道义。默罕穆德第二想除掉自己的哥哥,因为妒忌其统治地位。按照他们种族的一贯做法,他雇用了他哥哥手下的一名军官,这名军官一下子灌了上司大量的水,使他窒息而死。事后,默罕穆德为了赎自己的罪,将谋杀犯交给亡兄的母亲(他们是同父异母兄弟)。这位母亲当着他的面,将谋害她儿子的人开了膛,用手在那热乎乎的胸腔里扒拉,从里面掏出心来,扔给狗吃。法兰克国王克洛维,在卡那克尔的三名仆人为他出卖了他们的主人以后便命人将他们吊死,而这三人是受了他的收买才这样干的。

即便对那些一钱不值的小人而言,从一次恶行中得到好处后,能放心大胆地在这恶行外面涂上几笔善良和正义的色彩,也是一件舒心的事,仿佛这样可以补偿和平衡良心的不安。

加之他们认为,受自己指使而执行了那些令人发指的罪恶使命的人在指责他们,所以千方百计置他们于死地以销证灭口。

倘若你受命运垂青,为你的恶行得到犒赏,因为这一极端而又不得已的行为满足了社会的需要,那么犒赏你的人仍然视你为该诅咒的千夫所指——如果他自己不是这种人的话,而且认为你比被你背弃的人更该受诅咒;因为他通过你的双手看到了你那颗不知悔恨、不知反抗的邪恶的心。然而他仍然用你,正如人们用无救之徒去执行极刑,这是一种不大光彩而又必要的差事,不仅卑贱,而且辱没良心。人们不能用罗马的某种刑法来处死塞亚努斯[18]的女儿,因为她还是个处女,于是为了实施法律,就令刽子手在勒死她之前先强暴了她,这样,刽子手——不仅他的手而且他的灵魂——整个儿是服从社会需要的奴隶。

为了加重惩罚那些支持他的儿子杀父谋反的臣民们,阿缪拉[19]一世命令他们最亲近的人亲手处死他们。其中有些人宁愿替别人担不公正的杀父罪名,而不愿为服从法律自己犯下杀父之罪,我认为这些人是心胸坦荡的。我年轻时见过,当某些要塞被攻破时,一些卑鄙小人为了保全自己的性命,答应吊死他们的朋友和伙伴,我认为他们比被吊死的人更可悲。据说,从前立陶宛国王乌依托尔德制定了一条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亲手对自己处以极刑,因为他觉得,要一个没有任何过失的第三者来担负杀人的任务是很奇怪的事。

当遇到紧急情况,或其处境发生了急剧而意想不到的变故,使君王不得不违背他的诺言和信义,或是使他离开了自己一贯的职责时,君王应该把这种客观情势归因于神的一记鞭笞;他抛弃了自己的理性去迁就一种更普遍、更强大的理性,这不道德,是吗?但这确实是一种不幸。因此,当有人问我:“怎么补救?”我说:“无法补救,如果他确实在做与不做之间进退维谷,左右为难(‘他千万别寻找藉口来粉饰自己违背诺言的行为[20]。’),那么他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如果他这样做时并不感到内疚,也不感到痛苦,这表明他的良心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