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授试以职”与“必累功劳”

东汉时期,帝国政府的选官制度经发展而趋于严密,察举制也相应地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变化。这种变化之一,就是“授试以职”的制度。下面,我们就考察其内容与意义。

一、“授试以职”考述

察举实施中“授试以职”的正式规定,大约始行于东汉光武帝之时,并且屡次得到了重申。《续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仪》:

世祖诏:方今选举,贤佞朱紫错用,丞相故事,四科取士……自今以后,审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异、孝廉之吏,务尽实核,选择英俊、贤行、廉洁、平端于县邑,务授试以职。有非其人,临计过署,不便习官事,书疏不端正,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

又《后汉书·和帝纪》注引《汉官仪》:

(章帝)建初八年十二月己未,诏书辟士四科……自今已后,审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举茂才、尤异、孝廉吏,务实校试以职。有非其人,不习曹事,正举者故不以实法。

又《后汉书·和帝纪》载和帝永元五年三月诏:

选举良才,为政之本,科别行能,必由乡曲。而郡国举吏,不加简择,故先帝明敕在所,令试之以职,乃得充选,又德行尤异,不须经职者,别署状上。而宣布以来,出入九年,二千石曾不承奉,恣心从好,司隶、刺史讫无纠察。今新蒙赦令,且复申敕,后有犯者,显明其罚。

世祖光武诏书中之“孝廉之吏”及章帝建初八年诏中之“孝廉吏”,均应作“孝廉、廉吏”,考辨已见前章附录。此二诏皆先言公府辟士,后叙州郡察举,察举涉及的是茂才、尤异、孝廉、廉吏四个岁举科目。章帝建初八年诏与世祖光武帝诏大同小异,当即后者之重申(1);和帝永元五年诏,又重申了九年前章帝的诏书。

又《玉海》卷一一四“选举”:“《和纪》注《汉官仪》曰:建初八年十二月己未诏书辟士四科……自今以后,审四科辟召,务尽实校试,以职考选。有非人,不习曹事,正举者故不以实法。”此文中“务尽实校试、以职考选”一句,与前引《和帝纪》注引之《汉官仪》“务实校试以职”略异,多“考选”二字,录以备考。

这三个诏书都涉及了“授试以职”的规定。对这一规定,有人解释为举至朝廷后以职相试。(2)这似有误会之处。世祖诏中“务授试以职”句,章帝建初八年诏作“务实校试以职”,由此仍难确定其意所在;但和帝永元五年诏则曰“故先帝明敕在所,令试之以职,乃得充选……而宣布以来,出入九年,二千石曾不承奉”,可见,“试职”乃是“在所”即“二千石”之事。就是说,是刺史郡守试秀才孝廉以职,与公府实不相涉。《后汉书·张禹传》王先谦集解校补引柳从辰云:“以此知孝廉之举,要必先试以职,中于四科,然后可应诏书。如郑宏以郡督邮举孝廉,周章以郡功曹举孝廉,皆是。”“四科”为丞相或三公辟召标准,与察举无涉,已见前章之辨析;但柳氏将“试职”理解为应举者先于州郡“试职”,所试之职为督邮、功曹之类,这更近原意。总之,“授试以职”意谓对秀孝,举主应先委以一定职务,使之由此“便习官事”,或由此检验其是否“便习官事”,合格者方可举至中央。

至于“试职”的时限,开始似乎并无成规;后来则有了具体规定。《后汉书·左雄传》记顺帝时尚书令左雄上疏陈请:

乡部亲民之吏,皆用儒生清白任从政者,宽其负算,增其秩禄,吏职满岁,宰府州郡乃得辟举。

疏上获准。这就明确规定了“吏职满岁”的时限,并把“试职”的范围扩大到了公府辟召。就是说三公欲加辟召者,也应先经过一年以上的乡部亲民之职。又《后汉书·桓帝纪》本初元年七月诏:

孝廉、廉吏,皆当典城牧民,禁奸举善,兴化之本,恒必由之……其令秩满百石,十岁以上,有殊才异行,乃得参选。

此诏确定了“秩满百石”的应举条件,“试职”的时限又骤增至十年。“十岁以上”的时限似乎过于长久,但参之以顺帝时左雄曾定制“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察举”之事,这一规定并非不可相信。年至四十之人,完全有可能已经为吏十年以上。

上述规定涉及的察举科目,有茂才、尤异、孝廉、廉吏四科。尤异与廉吏举自现任官吏,故“试职”之制对之没有意义,这是汉代诏书行文不甚严密之处。但秀、孝二科原是面向一切吏民的,包括布衣处士在内。而按此规定,除“德行尤异不须经职者”外,平民被举至中央之前就必须有一段仕州仕郡的资历。所以,东汉察举又称“举吏”或“察授”,“举吏”即由吏而举,而“察授”即授职而察。

先看“举吏”。前引和帝永元五年诏,有“郡国举吏不加简择”之语。联系上下文,知郡国举孝廉可称“举吏”。《后汉书·周景传》记太守韩演“志在无私,举吏当行,一辞而已”,此事《风俗通义·十反》记为“举孝廉,唯临辞一与相见,无所宠拔”。又《后汉书·左雄传》记其定制孝廉先试经奏于公府,同书《黄琼传》则记为“又雄前议举吏先试之于公府”,均见东汉孝廉之举又可称为“举吏”。

再看“察授”。《风俗通义·十反》:“(田)叔都最为知名,郡常欲为察授之”,“(周)乘虽见察授,函封未发,未离陪隶,不与宾于王”。王利器释“察”为察举,“授”为授职,甚是;但他又说“谓察举孝廉,使之服官从政也”(3),以所授之职为朝廷之职。但玩味“虽见察授”却又“未离陪隶,不与宾于王”之语意,知所授之职为郡职,非朝官。此制至魏晋不改。《晋书·索 传》:“司徒王戎书属太守使举(索)充,太守先署充功曹,而举孝廉。”此即“授职而察”。《文选》卷二五卢谌《赠刘琨诗》李善注引《傅子》:“汉武元光初,郡国举孝廉,元封五年举秀才,历世相承,皆向郡国称故吏。”按“故吏”之事于东汉为盛。秀孝向州郡长官称“故吏”,因为原则上他们都应先历州郡吏职,为长官僚属。

这样,秀才、孝廉二科,与尤异、廉吏便有些接近了,因为它们都举自在职官吏。当然,四者还是有差别的,尤异偏重考课,举自守令;廉吏重在吏能,声望较秀孝为低,秀孝偏重举士,孝廉举后还须为郎宿卫,而廉吏则直接迁补,它们仍不相同。

二、“以能取人”

东汉前期出现的察举“试职”制度,不是孤立现象。我们尝试从更广泛的政治文化背景变动中探讨其意义。继王莽变法这一重大事件之后,东汉帝国政府的一个明显动向,就是对吏政的重视。这种重视,不妨理解为对遭到王莽变法破坏的理性行政进行重建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