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汉末的选官危机

就上述以明经明法取士,“授试以职”与“必累功劳”之法,以及考试覆试等发展来看,汉代察举制在制度程式上的那些变化,是沿着强化中央集权的官僚行政的方向发展的。但任一行政制度本身的功能发挥,都受制于相应的政治文化背景;影响选官过程的,还有更为广泛的因素。东汉后期,王朝与社会日益陷入深刻矛盾之中,由之察举的实施,也遇到了深刻危机。这至少表现为三种现象,对之我们分别概括为选官腐败现象,“以名取人”现象,以及“以族取人”现象。下面我们就开始分析它们的真实内容及症结所在。

一、选官的腐败

东汉后期,主昏政谬,国事日非,外戚宦官擅权舞弊,都加剧了选官的腐败。如《后汉书·梁冀传》:“冀一门前后七封侯,三皇后,六贵人,二大将军,夫人、女食邑称君者七人,尚公主者三人,其余卿将尹校五十七人”,梁冀败,“其他所连及公卿列校刺史二千石死者数十人,故吏宾客免黜者三百余人,朝廷为空”。此外戚擅权对选官之破坏。又同书《曹节传》,记宦官“割裂城社,自相封赏,父子兄弟,被蒙尊荣,素所亲厚,布在州郡,或登九列,或据三司”。此宦官擅权对选官之破坏。又同书《灵帝纪》:“初开西邸卖官,自关内侯、虎贲、羽林,入钱各有差。私令左右卖公卿,公千万,卿五百万。”此专制昏君对选官的公然破坏。《抱朴子·审举》:“灵、献之世……台阁失选用于上,州郡轻贡举于下。夫选用失于上,则牧守非其人矣,贡举轻于下,则秀孝不得贤矣。故时人语曰: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轻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

东汉前期,选官尚可大致维持清平。时人对选官的批评,多着眼于“儒者寂于空室,文吏哗于朝堂”、“郡国所举类多办职俗吏”之上,抨击政府重文吏而轻儒生。东汉后期,各种官僚集团对特权的占有和对权力的滥用造成了选官的腐败,遂出现了大量对选官“清浊不分”的谴责。腐败现象固然也能刺激完善选官制度的努力,左雄所定“限年”、“试文”之法,便是一种应时的对策;但总的说来,腐败将严重阻碍选官的公正实施。在东汉后期的选官中,儒生文吏的矛盾渐趋消解,而腐败现象日益严重,并对应着整个社会之中清流与浊流的对立。清流士大夫与腐败的专制权势,进行了激烈的抗争。

二、“以名取人”

选官腐败在历代王朝中是经常现象,并非汉末所特有;它可能刺激选官体系寻求制度上的对策,但仅仅如此却不一定造成选官格局的实质性的变迁。然而在汉末,我们却确实看到了这种实质性变迁的前兆。下面我们就从“以名取人”开始,分析相关的社会变动。

东汉日渐兴起的“清流”名士,一方面对选官之“清浊不分”力加抨击,以维护选官的公正清平;但是他们的另外一些活动,却又从另一些方面,冲击着汉代察举由长期传统而形成的那些规范和原则。他们主观上维护着官僚政府的选官,客观上却也破坏着它,从而使东汉选官陷入了另一个更为深刻的危机之中。

战国兴起的知识阶层入秦而衰,在汉代又依附于皇权而再度发展起来,并逐渐部分地冲破皇权的束缚,从而形成了一个文化雄厚、影响深广、以大小名士为主体的社会集团。在政治上他们日益要求着更大的发言权,遂有导致了“党锢”惨祸的“清议”风潮;同时他们也要求在社会上更为充分地扩张与表现自身,这也迫使王朝选官发生相应变化。这些变化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王朝选士应依据于士人之名望大小;这种名望不是来自王朝的赐予,而是在士人群体的舆论评价中形成的;这种舆论所据以评价的标准,不仅仅是一个称职文官的标准,而是更要看其是否在某一方面表现了当时士人所崇尚的独特素质与人格。当然,这绝不是说名士集团有如此明确的要求,而是说其行为客观上表现了这一倾向;也不是说这是支配选官的唯一倾向,而是说它已经成为影响选官的诸多重要因素之一。

我们业已指出,察举制的成立一方面以此前的官吏推荐制度为基础,同时也是知识群体参政的结果。在儒家意识形态的影响之下,汉代的察举制度也不仅仅表现为单纯的行政雇员录用制度,同时它还有鲜明的“虚己求贤”以礼纳知识分子的色彩。在这一制度之下,士人与政府的关系十分微妙。《论衡·答佞》:

假令甲有高行奇知,名声显闻,(佞人)将恐人君召问,扶而胜己,欲故废不言,常腾誉之。荐之者众,将议欲用,问佞人,必对曰(1):甲贤而宜召也。何则?甲意不欲留县,前闻其语矣。声望欲入府,在郡则望欲入州,志高则操与人异,望远则意不顾近。屈而用之,其心不满,不则卧病;贱而命之则伤贤,不则损威。故人君所以失名损誉者,好臣所当臣也。自耐下之,用之可也;自度不能下之,用之不便。夫用之不两相益,舍之不两相损。人君畏其志,信佞人之言。遂置不用。

此段叙述颇能反映察举辟召制下士人与政府的微妙关系。“人君”泛指州牧、郡守一类地方长官。如果士人因“高行奇知”而“名声显闻”,长官便有了察举辟召之义务。士人依自己名声大小,待价而沽,择高而就;长官亦依自身之威望大小做谨慎选择。这样便出现了“屈而用之,其心不满,不则卧病;贱而命之则伤贤,不则损威”的微妙关系。这也是察举征辟制下士人与朝廷之关系的缩影。在法家指导下的秦代官僚体制之中,吏员只能是单纯的文官,“夙兴夜寐,卑身贱体,竦心白意,明刑辟,治官职,以事其君”,君臣间只是“主卖官爵、臣卖智力”的关系,决无标榜个性炫耀名誉之余地。

在科举制下,士人“十年寒窗无人问,一举成名天下知”。“成名”取决于中举与否,此前其人格声望一般无人问津,故求职之士人当务者并不在此。而察举征辟制度与上述两种情况都不相同。长官不能仅仅把士人视为一位求职者,而是还要当成一位具有独立人格与社会声望的知识分子。于是,知识分子也就保持了某种程度的独立性。这就是“人君畏其志”的真实含义。

长官辟举要考虑士人名望,士人也着意培养这种名望,于是所谓“士名”便贵重于时。《风俗通义·十反》:“太尉沛国刘矩叔方,父字叔辽,累祖卿尹,好学敦整,士名(2)不休扬,又无力援,仕进陵迟。而叔方雅有高问,远近伟之,州郡辟请,未尝答命。”文中“父”为刘矩叔父,古叔父亦可称“父”。其叔父尽管有“累祖卿尹,好学敦整”的条件,然“士名不休扬”,故“仕进陵迟”;而刘矩“雅有高问,远近伟之”,获得了“士名”,于是便有“州郡辟请”。又《三国志·王粲传》注引《魏略》:“始质为单家,少游遨贵戚间,盖不与乡里相沉浮。故虽已出官,本国犹不与之士名。”吴质未得“士名”,出官后仍居心怏怏——在时人看来,未得“士名”纵令为官,也是不光彩的。又如“邓飏少得士名于京师”,濮阳兴“少有士名”之类,分见《三国志·曹爽传》注引《魏略》及《濮阳兴传》。